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34171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为明确总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科研中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把船舶工业办成安全生产的工业,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各级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程,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的控制。
第三条各级领导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科研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二章总公司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组织制定船舶工业系统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规章制度。对全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研活动,推广安全科技成果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开展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安全意识。
第六条综合计划局在审批和安排新建或改造投资项目时,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项目和投资;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计划时,统筹考虑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所需的资金,其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重要做好安排。生产经营、科技教育、军工、修船、物资局在工作中做到“五同时”。企业管理局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审查、督促企业制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
第七条组织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
第八条组织对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对重伤以上事故的管理。
第九条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地区公司(集团)、七院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贯彻落实总公司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总公司布置的各项任务和对在本地区的总公司的企业、直属研究院(所)、学校专业公司、物资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七院负责做好本系统研究所、试验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督促企事业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以及生产经营、科研方针目标、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企业升级、经济承包等重大经济、技术项目时,要执行安全生产的“五同时”、“三同时”规定。
第十二条结合本系统特点,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第十三条督促企事业单位按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并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审查企业的安全措施计划,监督企业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安措费。
第十五条组织安全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对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安技人员等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每年要组织一次以上安全大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事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组织经验交流。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按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及时将工作计划、总结、事故报表、信息等材料报总公司。
第四章企业、所、校、公司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厂长、所长、校长、经理安全生产、科研职责。
(一)厂长、所长、校长、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科研工作负总的责任。对主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指导。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令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工作长远规则、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和单位科研生产经营、经济承包目标,并定期检查、考核组织实施。
(四)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使生产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职业卫生标准。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健全、有效,并有实施措施。
(六)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并支持其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对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决策。
(八)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作用,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管理活动。
(九)组织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抢救及调查处理。
(十)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成果,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分厂厂长、车间、处(室)主任安全生产、科研职责。
(一)分厂厂长、车间、处(室)主任等对安全生产负第一位的责任。
(二)认真执行上级公司和工厂、所、校、公司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
(三)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研究对策,不断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四)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搞好均衡生产,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五)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认真研究,定措施,定人员,定期解决。
(六)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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