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违”人员处理的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24744 次点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实现“三不伤害”,保障职工最大利益。根据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近时期煤矿事故教训,经矿研究:对“三违”人员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操作,努力把措施、制度落实在生产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制度对现场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监督、监察、检查。
二、充分发挥科、区管理职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1、各生产科、区、队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
2、政工科要积极调动党员干部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党员干部无“三违”,党员干部身边无“三违”活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
3、政工、工会要加强对群监员、青岗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监督质量。
4、劳资科要有计划组织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保安能力。
5、安监站、工会要根据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6、各生产班组、车间必须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的,以规程、措施、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具体工作的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三、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矿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生产技术现场管理人员,每月抓“三违”不少于2人,对“三违”个人行为必须当场制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通知安监站追查处理,个人要有处理意见。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记录,月底统一报安监站考核,否则不享受月度安全奖励。
四、安监站对所有“三违”人员登记建卡,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三违”个人或单位,“三违”人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安监站汇报违章事实,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处理;安监站要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小组,对要害工种、岗位人员进行现场专业知识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实行停工学习和经济处罚,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每人每天交10元培训费,直至考试合格。
五、干部职工要正确行使举报权,履行职责、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矿负责对举报人员保密,并对举报“三违”、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50-500元的奖励。
六、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三违”人员
1、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
⑴矿对“三违”人员实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各单位支部书记或区长必须按安监站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带领“三违”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⑵学习期间,“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⑶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继续学习。
2、加大对“三违”人员的曝光力度
⑴当日出现的“三违”人员一律在板报上亮相,广播中通报批评。
⑵凡“三违”人员必须身穿黄马褂由单位支部书记或区长带领到井口、各单位三班工前会或安全学习场所亮相。
⑶安监站对“三违”人员拍照,每季度定期将“三违”人员照片和违章事实、危害张贴到画廊展示。
⑷工会及时将“三违”人员照片和违章事实、危害邮寄给“三违”人员家属,每季定期组织召开“三违”人员及家属座谈会,充分发挥二道防线作用。
3、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力度。
⑴一般性“三违”行为,个人第一次出现罚款不少于50元,第二次出现加倍处罚,第三次出现永远降一级工资,特殊情况可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⑵典型性“三违”行为,如反面上、下罐、斜巷蹬钩头、爬重车、放飞车等,个人第一次出现永远降一级,第二次出现一律开除。
⑶当班干部晚下井、早上井,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措施等强令职工生产,职工可以拒绝作业,职工工资由该带班区长负责。
⑷各级管理干部要认识到带着隐患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免职处理。
⑸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下岗、开除。
⑹“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⑺因个人蓄意“三违”或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医疗、医药费自理,按规定矿不给予办理工伤手续,“三违”个人不享受工伤待遇。
4、加大对管理、监督人员的处理力度。
⑴当班出现典型“三违”1人次,月度单位出现典型“三违”3人次,当班带班区长、单位党政正职不再享受月度安全奖励。
⑵班组长出现典型“三违”1人次,取消该班组及班组长季度评先资格。
⑶党团员、群监员、青岗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理,当班出现典型“三违”1人次,取消该班党团员、群临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