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瓦检仪使用及管理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18060 次点击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的管理,切实落实好“一炮三检”制度,增强放炮安全的可靠性,加强瓦斯管理工作,杜绝重大瓦斯事故发生。经矿研究,对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及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人员范围: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及江苏天能集团公司徐煤司生(1996)69号文第42条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工师技术人员以及采煤、掘进、通风区队长、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回风流工作的小绞车操作工等,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
二、使用及管理办法:
1、各采掘生产单位当班放炮员入井前,在领取矿灯的同时,凭牌领取便携式瓦检仪。
2、配带的便携式瓦检仪,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拆装、调试,确保完好和正常使用。
3、放炮员到调度室审批火工品发放单时,必须主动出示便携式瓦检仪领取牌,否则值班人员不予审批、盖章。
4、放炮员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必须同时出示便携式瓦检仪和放炮证,火工品发放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否则不予发放。
5、瓦检员负责监督迎头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凡放炮员不按要求配带便携式瓦检仪的,有权制止放炮。
6、通风工区负责对便携式瓦检仪制牌、编号,编号要人、牌、仪器固定,负责便携式瓦检仪的存置、保管、发放和充电,并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7、通风工区专人负责对便携式瓦检仪的检修和校验,每7天对便携式瓦检仪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确保便携式瓦检仪的完好、准确,并建立健全检修、校验档案、台帐。
8、凡携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之前必须打开便携式瓦检仪,确保连续监测,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三、奖励与处罚
1、经考核,对单位管理好、个人使用好的,按矿有关规定兑现奖励。
2、发放室不按规定发放便携式瓦检仪,每人次罚款50元。
3、放炮员不领取便携式瓦检仪入井;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乱丢乱放;放炮时不按规定携带的,每人次罚款50元。
4、炸药库值班人员对放炮员未核实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及放炮证而发放火工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
5、调度室值班人员未核实便携式瓦检仪牌,而盖章批准发放火工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
6、瓦检员对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放炮的放炮员不制止,每人次罚款30元。
7、进入工作场所前,携带者不打开便携式瓦检仪的,每人次罚款20元。
8、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便携式瓦检仪损坏丢失的,除追究责任外,按原价赔偿。
9、由于检修、校验工作不及时,造成发出的便携式瓦检仪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每台次罚检校人员50元,漏校一次罚款50元。
10、凡因充电不足,造成便携式瓦检仪无法正常显示检测、失灵、误报警的,一台次罚充电人员50元。
四、检查与考核:
由矿通防领导小组成员负责专业检查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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