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30367 次点击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对自救器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配带自救器,配带前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配带。
二、每一入井人员必须凭牌领取自救器,否则收发员拒绝发放,责任自负。
三、通防部门对自救器统一编号、发放、集中放置管理,做到橱号、自救器号、台帐一致。
四、领取后的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打开,确保完好无损。
五、升井后人员,必须立即将自救器送交收发室,一次不交者罚款20元。由发放人员三班进行审查。
六、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者,一次罚款20元。
七、经收发员检查自救器,如发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性罚款100元。因工作原因损坏,须单位领导签字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冲帐。
八、通防部门对自救器定期校验,并作好记录、台帐。不按期校验者一台次罚20元。
九、收发员对不合格的自救器,禁止发放使用,否则发现一台次罚20元。
十、外来人员及无自救器牌人员下井时,须持安监站证明、本人签字、记号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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