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12079 次点击
一、人员配备
1、瓦检员必须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一年以上,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一定煤矿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瓦检员的配备必须满足井下安全生产的需要,实行定面定人,并配有足够的替班人员及巡回检查人员。
二、瓦斯等级划分标准
1、我矿为低瓦斯矿井,如矿井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时,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2、绝对涌出量大于3m3/分的采煤面以及绝对涌出量大于0.6m3/分的掘进面,一律按高沼气工作面管理。
3、瓦斯异常的工作面一律按高沼气工作面管理。
三、瓦斯检查地点
1、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中的风流。
2、各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
3、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的风流。
4、进入串联工作面、机电硐室和其它硐室的风流。
5、密闭、盲巷以及顶板冒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和部位。
6、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的风流。
7、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临时安排检查的地点。
8、井下动焊地点。
9、高瓦斯区域煤仓放煤口回风侧。
四、各点检查次数要求
1、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和采区进风流中测风站每旬检查一次,由测风员执行。
2、进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每班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3、炸药库每班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4、盲巷、密闭墙内外和各高冒点,每旬由救护队负责检查一次。内容有沼气、二氧化碳、氧气、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及盲巷内支护情况等。
5、采掘面进回风道中长度超过3m的在用硐室每班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6、采区回风道、各水平回风道每班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7、低瓦斯矿井的低瓦斯采掘面每班巡回检查两次;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采掘面每班巡回检查三次。由瓦检员执行。
8、临时停头的采掘面、备用回采面每班巡回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9、煤巷、半煤巷、高冒点每班检查两次,由瓦检员执行。
10、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五、采煤面应检查六个点
1、距采煤面切眼10米处的进风流中。
2、采煤面下部。
3、采煤面中部。
4、采煤面上隅角。
5、距采煤面切眼10米处的回风流中。
6、采煤面回风流进入采区回风巷前10-15米处的风流中。
六、掘进工作面应检查如下几个点
1、掘进面离迎头20cm处风流中。
2、离掘进面50-100m处的风流中。
3、掘进回风巷离三角门10-15m处的回风流中。
4、局扇及其开关附近。
5、串联通风的掘进面应在局扇前15-20m处进风流中增加一个检查点。
6、掘进回风巷中的各种硐室、电机、高冒点及其电机开关附近的风流中。
七、检查管理制度
1、瓦检员在检查瓦斯时,必须严格按《瓦检员操作规程》要求执行,每个测点连续测定三次,取其中最大值作为测点的瓦斯浓度。
2、瓦检员按巡回顺序进行巡回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牌和原始记录上。检查结果要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如遇浓度超限,要根据超限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停止作业或撤人或断电,进行处理。
3、坚持班中汇报制度。每一巡回检查15分钟后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随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工区值班人员汇报。
4、矿长、总工程师、技术员以及采掘、通风区队长、班长、放炮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5、井下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须采用永久密闭。
6、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应与工作面切顶线掐齐,或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出现瓦斯积聚。
7、通风值班员必须根据瓦检员检查汇报情况,做好瓦斯日报和通风调度日报,在次日早晨8:00前报送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通风部门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处理。
8、矿长或总工程师不在矿时,由矿长、总工程师指定生产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代签,不得出现无审阅、过期审阅及加盖印章现象。
9、瓦斯日报一式二份。一份送矿调度室,一份留通风工区存档。
10、瓦斯超限排放,按《瓦斯排放管理规定》执行。
11、每年进行一次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2、瓦斯监测,按《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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