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27062 次点击
一、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经矿值班矿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工区值班人员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现场瓦检员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排放风流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然后进行排放,排放措施报公司备案。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面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计算排放瓦斯量,预计排放所需时间。
2、明确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3、确定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
4、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点位置。
5、明确停电范围。
6、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
7、明确排放瓦斯的负责人。
8、在计划排放瓦斯时,必须派救护队员配用4小时氧气呼吸器,检查排放巷道内气体、支护、积水等情况。然后根据检查提供的实际情况,制定排瓦斯安全措施。
三、排放人员的分工原则
1、矿总工程师对排瓦斯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措施的审批、贯彻、指挥和组织排放工作。
2、通风科(区)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编写和瓦斯排放工作的执行。
3、机电科负责配电点、采区变电所的断送电工作。
4、矿调度室负协调责任,负责有关生产部门停头、撤人到指定地点、并指定警戒人及警戒点设置和撤消工作。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排放措施的现场监督,对措施不落实或违章排放必须责成停止,关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安全管理
1、必须采取控制排放瓦斯量的措施,确保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非紧急排放时,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下风侧5米左右安设瓦斯报警断电仪。
2、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的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面,都必须停工撤人。在工作面进出口及与排放瓦斯区域相通的道口,都必须指定人员设立警戒,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3、被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4、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5、排放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时,必须由救护队实施。
6、只有在一切准备工作就绪,经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同意后方准开始排放瓦斯。
7、排放结束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氧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风流中气体浓度无特殊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正常供风。
8、独头巷道恢复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器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然后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宣布排放结束,撤消警戒,恢复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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