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10896 次点击
前言
本标准对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进行了修订。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导电力系统规划、计划、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科学试验中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工作。同时,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要鼓励采用新技术,例如,紧凑型线路、常规及可控串联补偿、静止补偿以及电力电子等方面的装备和技术以提高电力系统输电能力和稳定水平。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即行废止。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修订单位: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等。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员:赵遵廉、舒印彪、雷晓蒙、刘肇旭、朱天游、印永华、郭佳田、曲祖义。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l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标准以及系统安全稳定计算方法,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的电力系统。220kV以下的电力系统可参照执行。
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
2.1总体要求
2.1.1为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持电网频率、电压的正常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备用容量应分配合理,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整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
2.1.2合理的电网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在电网的规划设计阶段,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也要注重电网结构的合理性。合理的电网结构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a)能够满足各种运行方式下潮流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能适应系统发展的要求;
b)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应能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且不致使其他元件超过规定的事故过负荷和电压允许偏差的要求;
c)应有较大的抗扰动能力,并满足本导则中规定的有关各项安全稳定标准;
d)满足分层和分区原则;
e)合理控制系统短路电流。
2.1.3在正常运行方式(含计划检修方式,下同)下,系统中任一元件(发电机、线路、变压器、母线)发生单一故障时,不应导致主系统非同步运行,不应发生频率崩溃和电压崩溃。
2.1.4在事故后经调整的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仍应有规定的静态稳定储备,并满足再次发生单一元件故障后的暂态稳定和其它元件不超过规定事故过负荷能力的要求。
2.1.5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时,必须有预定的措施,以防止事故范围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2.1.6低一级电压电网中的任何元件(包括线路、母线、变压器等)发生各种类型的单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高一级电压电网的稳定运行。
2.2电网结构
2.2.l受端系统的建设:
2.2.1.l受端系统是指以负荷集中地区为中心,包括区内和邻近电厂在内,用较密集的电力网络将负荷和这些电源连接在一起的电力系统。受端系统通过接受外部及远方电源输入的有功电力和电能,以实现供需平衡。
2.2.1.2受端系统是整个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作为实现合理电网结构的一个关键环节予以加强,从根本上提高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水平。加强受端系统安全稳定水平的要点有:
a)加强受端系统内部最高一级电压的网络联系;
b)为加强受端系统的电压支持和运行的灵活性,在受端系统应接有足够容量的电厂;
c)受端系统要有足够的无功补偿容量;
d)枢纽变电所的规模要同受端系统的规模相适应;
e)受端系统发电厂运行方式改变,不应影响正常受电能力。
2.2.2电源接入:
2.2.2.1根据发电厂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规模的发电厂应分别接入相应的电压网络;在经济合理与建设条件可行的前提下,应注意在受端系统内建设一些较大容量的主力电厂,主力电厂直直接接入最高一级电压电网。
2.2.2.2外部电源宜经相对独立的送电回路接入受端系统,尽量避免电源或送端系统之间的直接联络和送电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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