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33388 次点击
1.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责任
2.1.安全组负责执行本制度;
2.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3.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厂。
4.内容
4.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4.2.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呎(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4.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4.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