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8697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委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三条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要坚持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有权向委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章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局,是我委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应设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一定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三)企业应设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技术人员。
(1)机械行业:千人以上单位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
(2)火炸药、弹药及火工品等行业:千人以上单位专职安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4~6‰。
(3)其它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结合我委“行业归口,宠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机械工业安全生产法规、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对机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行业领导责任,组织研究、协调和指导关系全行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国家机械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和决定。
(四)组织指导机械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网”、“安全生产监察员”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活动。根据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下达指令书、建议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五)编制劳动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安全技术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技术鉴定。
(六)对大、中型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和扩初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坚持“三同时”。
(七)组织安全生产经验和学术论文交流,推广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举办有关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班。
(八)参与重点企业的重大伤亡和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九)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网,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反馈。
(十)指导企业加强现代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委属安全技术研究所、压力容器检测站和安全技术教育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规。
(二)接受国家机械委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机械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领导及归口管理,定期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此负有业务领导责任。对直属单位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三)制定本地区的机械工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奖罚条例,并负责督促实施。
(四)根据需要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行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企业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安全教育经费。监督检查企业对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监督本地区大、中型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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