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46884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要立即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清理、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电力企业生产对外发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发包给有相关资质的单位,严禁发包给任何个人,严禁以车间、班组或职能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包工程。
第四条对外发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经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条对外发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到位,严禁以包代管。
第六条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直属企业。
第二章发包方的职责
第七条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要求;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第八条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第九条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十条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等的要求。
第三章承包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十三条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定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车间、班组或个人完成。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完成。
第十五条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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