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43408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第四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发电企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责任制
第九条集团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预案库,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集团公司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完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到负责人;
(四)检查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直属企业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演练的情况;指导、协调危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五)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六)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七)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关于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自身危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演练,落实到负责人;
(三)检查所管理企业危急事件的应急预案、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及组织演练情况,指导协调所管理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和处理工作;
(四)及时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部署所管理企业危急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六)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的危急事件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企业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事件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如实报告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三章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二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
第十三条各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各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事故演习,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各企业要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对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各企业要根据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水电站大坝、火电厂灰坝、主厂房等主要建筑物、主要设备和设施要及时进行加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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