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45179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全可靠发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九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发电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
第二章目标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
(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三)不发生集团公司系统电厂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三)不发生电厂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
(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每年实现的安全生产周期目标:
(一)12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厂1个百日无事故记录;6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厂2个百日无事故记录;200MW及以上容量火电厂3个百日无事故记录;其他容量的火电厂全年无事故记录;
(二)1000MW及以上容量水电厂2个百日无事故记录;500MW及以上容量水电厂3个百日无事故记录;其他容量的水电厂全年无事故。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三)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五)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六)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七)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八条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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