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 行)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25485 次点击
1总则
1.1为贯彻《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加强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提高电力生产部门设备管理水平,促进科研、设计、制造和运行等部门开发、使用新产品,提高产品性能、质量,改进售后服务工作等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宗旨。
1.3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6~500kV国产和进口的各类设备的继电保护、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及其专用仪器、仪表。
1.4各网、省局及所属发、供电(含农电)单位,从事电力系统科研、设计、施工、制造和质检等单位,接入电网的其他电厂(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小电网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1.5各网、省局在执行本规定时,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部核备。
1.6本规定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会同安全监察与生产协调司(以下简称国调中心、安生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1.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管理职责
2.1全国继电保护运行管理工作由国调中心归口;保护装置质量监督工作在部质量主管部门统一归口下由国调中心具体负责。
2.2各电网保护装置质量监督与运行管理按调度管辖范围分别由网、省局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国调中心报告各类保护装置质量状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重大问题报部并抄设计归口部门。
2.3继电保护质检中心接受部下达的质检抽查和定期检查任务,也可承接各网、省局等单位委托,对有争议产品的性能、质量进行检验,并将结果报部。
2.4部可聘请具备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办事公正的专家任部级质量监督工程师或质量监督顾问。
2.5各级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主管部门(或质监工程师、顾问)主要职责是:反映各类产品质量、运行及管理状况,对新产品进行评价,对运行设备存在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参加有关设计选型论证、鉴定、工程质量审查评估等质量监督工作。
3入网管理
3.1加强保护装置新产品入网管理工作,促进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防止不成熟的产品未经考核就投入电网使用,威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2在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产品,必须经部及以上质检中心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部有关规定,经电网运行考核证实性能及质量满足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坚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应用的方针。
3.3新产品试运行
3.3.1新产品(含新研制样机及技术鉴定后新产品)试运行应按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3.3.2生产厂家和接受试运行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试运行方案和各方在产品试运行期间的职责(包括费用、期限、事故处理等)。
3.3.3接受试运行单位在决定试运行的具体地点和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3.3.4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位应负责提供正式的试运行报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并作为鉴定依据之一。
3.3.5履行正式审批手续的试运行产品在试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原则上按《电业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3.3.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接受新产品试运行者,要追究责任;因此发生事故,当事者要对事故负责,并严肃处理;提供该产品者应赔偿有关事故损失。
3.3.7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专项开发的安全自动装置试运行可按3.3.1履行专项审批手续。
3.4各网、省局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应按部制订(或修订)的电网保护装置配置及选型原则,结合本网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使全网保护装置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利于加强管理,提高保护装置运行质量。
3.5新产品必须有网、省局应用的经验总结,并经部复核,方可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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