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36321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文设备的管理,不断提高水文、水质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的技术水平,根据《水利部设备管理制定》,结合水文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水文、水环境部门的设备管理,其内容包括测验仪器和测报设备的管理两部分。测验仪器系指为直接量测各水文、水质要素所采用的仪器,如雨量计、水位计等。测报设备系指为水文、水质监测提供的设施和场地、以及为数据处理、水情预报、传输服务的设备和设施,如测船、缆道、水质分析设备和通讯电台等。
第三条水文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创造技术经济条件,并依靠组织手段,对水文、水环境部门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类设备,从选型购置、监造检验、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更新直至报废进行综合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技术状态,充分发挥效能,取得良好效益。
第四条水文设备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管理工作要面向业务、面向基层、一切从生产实际需要出发;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认真搞好现有设备的养护与维修;加强设备管理的科学研究,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第五条水文设备管理应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水文主管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规定根据水文测报、水质监测工作的需要,对各主要设备的配置标准,检修和使用年限仅作原则规定,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主管单位可根据所属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工作环境等条件,适当予以调整。非主要设备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级水文主管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养护维修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设备管理工作要遵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水文设备是获取水文、水质信息的重要物质基础,管好、用好、修好、改造好水文设备是单位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并应作为考核单位及领导工作成绩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设备管理机构的设置
1.水文司设立水文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国水文设备实行归口管理。
2.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主管单位为一级设备管理机构,应建立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应有行政领导干部兼管设备管理工作,并应设立设备综合管理部门。
3.流域水文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分站(勘测大队)为二级设备管理机构,应有行政领导干部兼管设备管理工作,并根据水文设备的规模,设立设备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
4.水文站(勘测队)为三级设备管理机构,应有负责人兼管设备管理工作,根据设备管理任务的大小,配备必要的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各级设备管理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水文司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水文设备管理工作的规划和有关规定;
(2)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国水文部门的设备管理和计量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水文设备的设计、运行、维护、检修等有关技术规范;
(4)组织建立水文设备信息系统,掌握国内外水文设备的发展动态和现状,收集先进设备的技术资料并评估其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编制全国水文设备发展规划;
(5)组织制定水文设备管理评级办法,开展全国水文设备管理的评比、表彰工作,总结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及检修技术;
(6)组织制定水文部门设备管理检修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组织调查、分析、处理设备特大事故。
2.一级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有关领导部门制定的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2)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补充规定,划分所属单位管理范围和权限,建立有关规章制度;
(3)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地区设备综合管理工作;
(4)负责本地区水文计量管理和监督,组织建立水文、水质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按同级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依法开展水文、水质计量检定、测试,保证量值准确和统一;
(5)组织建立本地区水文设备信息系统,掌握本地区设备现状,收集先进设备的技术资料,编制本地区年度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和发展规划,建立各类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
(6)组织拟定消耗器材、用品的消耗定额;审定所属各单位主要设备的配置定额;按设备管理权限,审定报废设备,审批大、中型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
(7)定期组织设备检查、评比活动,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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