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关于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10693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以下简称防误装置)的管理,做好防误装置的选型、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检修等工作,使其在电力安全生产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误装置是防止工作人员发生电气误操作的有效技术措施。本规定所指的防误装置包括:微机防误、电气闭锁、电磁闭锁、机械联锁、机械程序锁、机械锁、带电显示装置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变电站、换流站、发电厂(公司)等防误装置的管理。
第四条各区域、省(区、市)公司及直(代)管的供电公司(局)、发电厂(公司)应按照本规定,结合运行规程、反事故措施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条防误装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管理工作归口于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运营部,技术工作归口于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日常管理工作和运行维护工作由各区域、省(区、市)电网公司及直(代)管的供电公司(局)、发电厂(公司)分级实施,并配备防误装置专责人员。
第六条各供电公司(局)、发电厂(公司)应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防误装置进行试验、检查、维护、检修,以确保装置的正常运行。对新建或更新改造的电气设备,防误装置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
第七条各级负责防误装置管理工作的领导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选用、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检修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二章责任制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负责防误装置的管理规定、重大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的制定和修订。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会议。
第九条防误装置技术标准根据技术发展和用户技术需求,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防误操作年度技术报告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负责编写。
第十条各区域、省(区、市)电网公司负责防误装置的管理工作。
1.制定防误装置的管理办法、技术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防误计划落实情况。
2.省(区、市)电网公司每年二月底向区域电网公司上报三年度的专业工作总结(附统计报表),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抄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区域电网公司汇总后于三月底前报国家电网公司,抄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3.定期召开防误装置专业会议。
4.审定直(代)管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5.参加电气误操作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
6.负责所辖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监督、信息反馈和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各供电公司(局)、发电厂(公司)负责防误装置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1.制订防误装置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2.每年一月底前上报上年度防误工作总结、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及相关电气误操作统计表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将防误装置的反措和技改项目纳入各单位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或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4.组织防误装置的技术培训。
5.制定运行、巡视、验收、维护、检修、台帐、备品备件管理等规章制度。
6.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变电、发电工程中有关防误装置选型、设计审查、投运前验收工作。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防误装置正常情况下严禁解锁或退出运行。防误装置的解锁工具(钥匙)或备用解锁工具(钥匙)必须有专门的保管和使用制度。
第十三条电气操作时防误装置发生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报告运行值班负责人,在确认操作无误,经变电站负责人或发电厂当班值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解锁操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当防误装置确因故障处理和检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解锁工具(钥匙)时,需经变电站负责人或发电厂当班值长同意,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在专人监护下使用,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在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且确需解锁的紧急情况下,经变电站负责人或发电厂当班值长同意后,可以对断路器进行解锁操作。
第十六条防误装置整体停用应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才能退出,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采取相应的防止电气误操作的有效措施,并加强操作监护。
第十七条运行值班人员(或操作人员)及检修维护人员应熟悉防误装置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做到"三懂二会"(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会操作、维护)。新上岗的运行的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的培训。
第十八条防误装置的管理应纳入厂站的现场规程,明确吱术要求、运行巡视内容等,并定期维护。
第十九条防误装置的检修工作应与主设备的检修项目协调配合,定期检查防误装置的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防误装置的缺陷定性应与主设备的缺陷管理相同。
第四章防误装置的技术原则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防误装置应实现以下功能(简称"五防"):
1.防止误分、误合开关;
2.防止带负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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