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停复役管理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10736 次点击
1范围
1.1本规定拟定了设备检修停、复役前准备工作,设备复役前后的管理工作。设备检修停、复役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管理规定的内容与办法,监督检查与考核等。
1.2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部、运行车间、检修公司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电《发电设备检修导则》
中电投《发电企业设备检修规则》2004版
《江西电网设备检修管理规定》
《江西电网水库调度管理细则》
3管理机构与职责
3.1设备的停役包括了计划停运、非计划停运、临时检修等。
3.2设备的停役、复役由安生部与运行车间、检修公司互相协商共同完成。
3.3设备停役前的准备工作由检修公司负责完成。
3.4设备复役前的各项试验工作由安生部、检修公司互相协商共同完成。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管理目标
4.1.1贯彻设备到期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探讨诊断性检修,逐步由定期检修过渡到状态检修;
4.1.2贯彻预防性检修原则,即设备A级的检修复役后半年内无临检,设备C级检修复役后半年无非计划停运的原则。
4.2管理要求
4.2.1设备停役检修计划编制应贯彻到期必修、确有必要停役的原则。
4.2.2设备的停役、复役执行后必须按时通告厂部、车间、班组各主要负责人明知的原则。
4.2.3设备停、复役的时间安排、工期安排等应综合考虑确定,系统情况、季节特点、备品备件是否到位等也在考虑范围。
4.2.4贯彻设备停役的安全第一,设备复役的质量第一原则。
4.2.5重大重要设备停复役操作,设备复役前的真机模拟试验、厂部、车间、班组验收人员必须到现场把关审验,以保安全。
4.2.6设备复役后20天内检修交出竣工总结报告。
4.2.7设备的停复役管理必须不折不扣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规程》规定要求,以保证人身、设备安全。
4.3管理条件
4.3.1设备停役前必须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尤其是重要设备大修),方可进行停役申请。
4.3.2设备停役检修必须遵守《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电投《发电企业设备检修规则》规定要求。
4.3.3设备复役必须达到《设备评级标准》《设备质量检验制度》《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并经三级验收合格,方可投运。
4.4管理办法
4.4.1设备停复役管理实行厂部(安生)、车间、班组分级管理形式,即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严格审查考核,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管一级的原则。
4.4.2设备停役前由检修申请、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复役时由检修报吉,各级验收,项目负责人,经模拟试验正常后,由现场运行值班人员负责试运行,合格后投入运行。
4.5管理程序
4.5.1下一年度的主要设备,主要辅助设备的大小修和预试,由检修车间上报安生部编制,按规定格式报分公司。厂部、有关部门各份留存。
4.5.2下二月的主要设备,主要辅助设备的停役检修计划由各车间15日前上报安生部编制汇总后报计划与市场营销部,每月20前报分公司、中调。厂部、有关部门备份留存。
4.5.3下一周的主要设备,1l0KV各设备的停役检修计划由检修车间申请,由运行人员在周一~周五10时前的48小时按规定格式上报中调运方科、中调调度员,如果设备在周六、日停役检修,也应提前在周一~周五10时前申请。批复后运行人员应告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4.5.4除上设备外的设备停役修试由检修或班组申请,经当值值长同意,通知运行、检修、安全生产部批准后执行。
4.5.510KV近区供电设备停复役,应征得当值值长同意,报厂部(安生部)批准,得到小电站、大坝值班人员允许后方可执行。
4.5.6非计划停运和设备临检由检修车间申请,运行当值值长口头汇报省调值班员得到同意后,由运行值班员通知厂部、生技、车间主要负责人后执行,双方记录备案。
4.5.7设备复役前的静、动态验收,应按《设备检修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和设备检修后的试验、试运行、总结管理制度等规定要求验收合格后,方能投运。
4.5.8设备届时不能按时停复役(中断),如取消停役或停役不能准时复役需延期的,应由检修车间申请、运行当值人员根据规定向中调值班员报告,经调度同意,由值班员通知(生技)、有关部门负责人许可后执行,有关部门应备份留存。
4.5.9设备复役(尤其是更新改造),有关部门必须按培训规定对值班人员进行培训、操作、讲课。有关部门必须将技术资料同期交出,以保证设备负责人、运行人员熟悉设备。
4.5.10主要设备停、复役前后必须服从省调、地调值班员许可命令后执行,并告知(生技)和各有关部门第一责任人。
5监督检查和奖惩与责任
5.1本标准由安生部及运行车间、检修公司按责任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5.2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5.3本标准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6附则
6.1本标准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6.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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