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34087 次点击
为加大特种设备监管力度,提高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检验覆盖率和定期检验率,保证全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1.制定依据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报检方式
2.1报检单位直接到聊城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市锅检所)申报检验。
2.2报检单位通过传真向市锅检所申报检验。
3.报检程序
3.1报检单位直接到市锅检所申报检验的按以下程序:
3.1.1从“聊城特检网”下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附表一)”,按照规定项目填写完整(一式两份),由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1.2报检单位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检验费到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申请检验。
3.1.3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审核申报资料、核定检验费用(报检单位也可事先与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联系,核定检验费用),并与报检单位约定检验日期,报检单位交纳检验费后,领取“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附表二)”。
3.2报检单位通过传真方式申报检验的按以下程序:
3.2.1从“聊城特检网”下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按照规定项目填写完整,由使用单位主管人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2.2报检单位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传真到市锅检所。
3.2.3报检单位于业务受理中心联系核定检验费用,并将检验费电汇至市锅检所。
3.2.4业务受理中心与报检单位约定检验日期,填写“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并通知报检单位检验日期。
3.2.5“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由业务受理中心传真至报检单位或由检验人员检验时交报检单位。
3.3报检单位应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4特殊情况,使用单位填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后,市锅检所可先落实检验,后交纳检验费,不影响县局报检率的统计。
3.5特殊情况,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可由县局代理报检。
4.报检时间
4.1报检单位要在特种设备有效期届满提前15-30天进行报检.
4.2市锅检所接到报检单位报检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报检回执单。
4.3市锅检所应于接到报检单位报检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特殊情况连续生产不能停产检验的,与企业协商确定检验时间。
5.附则
5.1报检单位应当在检验前按报检回执单附件规定的条件做好检验准备工作,保证检验顺利进行。检验前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到市锅检所网站查询,也可向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咨询。
5.2报检率依据“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进行统计。
5.3本管理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5.4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