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10508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产安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固定资产占用和使用耗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管理机构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四条按照统一领导、分层归口管理的原则,以固定资产的类别,对固定资产进行分工管理。
一、生产部是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对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负责公司级仪器仪表的管理。
二、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协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综合核算,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资产减值损失,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
三、各生产分厂(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四、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公司通用电子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计算机网络的管理。
五、发展部负责公司厂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在建项目的管理。
六、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车辆、办公设备的管理。
七、储运部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和公司闲置、报废物资的处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生产部
一、拟定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根据公司要求及本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其它必要的管理规定;
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
三、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督促检查各单位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各单位的需求计划提出固定资产调整和购置意见,办理固定资产公司内调拨手续;
五、对公司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绩效档案;
六、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根据资产清查情况对技术陈旧、损坏、闲置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的修旧利废工作,管理各使用单位退库的固定资产,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
七、根据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编制设备大修计划;
八、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指定专业技术人员成立技术鉴定小组,负责贵重设备等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核算体系,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二、组织落实对固定资产购建、使用、更新、转移、出租、出售、报废等具体财务事项的审核;
三、建立健全公司固定资产台帐及档案,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掌握固定资产数量、类别及分布情况;
四、定期与生产部、各单位核对固定资产台帐以及实物,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分析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五、拟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编制固定资产折旧预算;
六、定期组织全公司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保证帐、卡、物三相符,审核年度固定资产数量、更新改造、设备采购、报废等的预算。
第七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职责:
一、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二、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时,新旧管理接替人员应办理交接手续。
三、对于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固定资产,制定具体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与生产部及财务部进行核对,定期清点盘查,记录使用、保养、修理等情况。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公司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各单位应每半年更新一次设备台帐,并将电子表格上交生产部和财务部。
五、根据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六、参与固定资产验收工作,在外购固定资产供应商的选择过程中提供参考意见。
七、及时反馈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部门维修、更新等申请,同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技术中心、发展部、公司办公室、储运部
一、管理各自负责的固定资产;做好各自的台帐。
二、参与固定资产验收工作,在固定资产供应商的选择过程中提供参考意见。
三、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与第七条同样的责任。
四、发展部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负责工程项目招标、工程合同的审核和签订、工程物资的管理、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签证、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执行、工程验收和付款进度的审核等。
五、储运部负责对已报废物资或闲置物资整体出售的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帐
第九条固定资产采购范围、权限、方式和程序按《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资申购计划审批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司办10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物资申购计划审批的规定(司办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验收处理程序按贵糖司办字[2002]118号《关于下发采购物资质量验收制度的通知》执行。
一、设备或备件采购到公司,完成验收后,供应部将《计划申购表》、合同、发票以及验收单一并送交财务部作为付款入帐之依据。
二、基建项目完工后,发展部在申请付款时将项目资料报财务部作固定资产入帐的依据。
三、自制或委托制作的大型或成套设备,使用部门应在投入运行前将设备情况报财务部作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并将设备资料报生产部备案。
四、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展部牵头编制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表。对既有土建工程又有设备购置的综合性工程,必须按能形成单个固定资产名称、金额分别编制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表。
五、财务部在收到供应部、发展部上述资料十五个工作日内,应确定是否将资料所述设备、备件或基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对确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应编制固定资产编号、确定折旧年限,并将编号和折旧年限向使用部门和生产部设备室反馈。
六、使用部门接到财务部的反馈后,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新固定资产台账、设备台账和设备卡片,并将更新情况向生产部设备室反馈。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程序
一、财务部应严格审核各项单据的签核是否完整,审核订购数量与验收数量是否一致,审核发票金额、《计划申购表》金额及合同所列金额是否一致。如有差异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追查原因并责成适当处理,若一致则依付款作业流程办理入帐。
二、财务部应于固定资产入台帐前,编制“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送生产部及使用单位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生产部存,第二联财务部自存作为入账依据,并在公司U8系统上更新,第三联使用单位留存,并更新各自的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