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20499 次点击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728—2009
2009-03-10发布2009-09-10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11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中心、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学成、赵欣刚、王学斌、朱建新、曹光敏、毛晓松、蔡勤生、鲍正伟、江晓
兵、朱建林、陈晓凡、金樟民、赵志东、陈巍、鲍萱红。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调整范围电梯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18775-2002电梯维修规范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术语和定义
GB7588、GB/T18775和GB/T70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梯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2电梯使用单位
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包括个人),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权的电梯管理者。
3.3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单位,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
3.4安装
在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内,或者在上下(或前后)机房之间对整台的电梯零部件进行组装、就位、固定、调试等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安装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
3.5改造
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改变电梯主要参数的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1:主要参数指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倾斜角度、名义宽度。
注2:驱动系统指驱动方式(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等)和调速方式(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调频调压调速、直流调速、液压流量控制调速等)的总称。
注3:电梯控制系统指电梯控制、信号和指令、故障的防护、电气安全装置等控制的总称。
3.6维修
以相应的新的零部件取代旧的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的施工活动的总称,这些施工活动不改变电梯主要参数,不包括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和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
3.6.1重大维修
更换和加工、修配电梯主要部件,改变轿厢质量超过额定载荷的8%,加装安全装置,增加电梯停靠层站但电梯主要参数没有改变的施工活动的总称。
注:主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悬挂装置、导轨、曳引机、控制柜、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液压油缸、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装置、悬吊机构失效保护装置、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屏、驱动主机。不包括以上主要部件同型号、同规格的更换。
3.6.2一般维修
不属于重大维修的其它维修活动的总称。
3.7日常维护保养
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所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检查活动的总称。
3.8维修保养
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4基本要求
4.1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保养。
4.2电梯制造单位
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应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4.3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15d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对其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4.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应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经检验后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设立
5.1维修保养单位一般应在注册的设区的市的范围内从事维修保养电梯活动;维修保养法人机构跨设区的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时,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
5.2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大于等于50台时,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的范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小于50台时,应在该设区的市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或者分支机构。
注:电梯制造单位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仅从事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其设置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不受维修保养数量要求的限制。
5.3注册地不在浙江省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法人机构,在浙江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的,至少应设立1家分支机构,并负责对在本省范围内维修保养施工点的管理。
5.4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施工资质应由法人机构在其自身资质范围内书面授权,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法人机构的授权权限,管理和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
5.5同一取证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范围内,一般应设立一家分支机构,授权区域分布明确时,可以设立多家。
6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资质
6.1维修保养法人机构
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有相应的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所持资质应覆盖所维修保养电梯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和施工等级。
6.2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有相应的人员、维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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