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红外检测诊断工作条例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37414 次点击
前言
电气设备的红外检测诊断技术作为一项非接触、简便、快速的设备带电诊断技术,在电力系统得到了广泛应用,具有良好的检测诊断效果。为了加强江苏省电力公司系统内电力设备红外检测诊断工作,适应电力设备状态检修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本标准与《江苏省电力公司红外检测诊断工作条例》-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检测周期按照Q/GDW168-2008《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的要求作了较大修改;
增加了电气设备红外检测记录模板;
对重要设备的精确检测要求、图片记录保存等作了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江苏省电力公司红外检测诊断工作条例》-2005。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规则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DL/T6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的要求。
本标准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江苏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公司、南京供电公司、扬州供电公司、徐州供电公司、连云港供电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成民、费益军、周源、王建刚、陈伟、张霁、周炳凌、衡思坤、范晓东、王骏、张敬、孙景坤、崔艳东、刘贞瑶、陈洲
红外检测诊断工作条例
1总则
本条例规定了电气设备红外检测和诊断工作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工作管理内容与职责、技术管理等。
2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输、变、配电一次设备的红外检测诊断工作。
3规范性引用文件
DL/T664-2006《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
Q/GDW168-2008《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华东电网500kV输变电设备红外检测现场应用规范》(2004年)
4工作管理内容与职责
4.1红外检测工作应纳入各级技术监督和输、变、配电运行与检修的管理范围,并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职。各单位的生产技术部是红外检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2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职责
4.2.1贯彻执行上级及行业有关红外检测工作的各项标准、制度和规定。
4.2.2组织制定公司范围内的有关条例和工作重点。
4.2.3掌握红外检测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协调和推动公司系统红外检测诊断工作,组织召开红外工作会议。
4.2.4组织制定红外检测设备入网标准,组织红外检测诊断技术培训。
4.3省电力试验研究院职责
4.3.1执行上级及行业有关红外检测工作的各项标准、制度和规定,编制有关条例和技术标准。
4.3.2负责省公司系统内红外热像仪的入网检测和定期校验,指导、检查电力设备红外检测诊断工作。
4.3.3负责红外实验室的建立和日常维护,开展检测技术的试验研究。
4.3.4负责指导各供电公司电力设备红外诊断缺陷数据库的建立和日常维护。
4.3.5负责进行红外检测诊断技术培训。
4.4市供电公司职责
4.4.1贯彻执行上级及行业有关红外检测工作的各项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红外检测诊断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并有效开展。
4.4.2审查红外检测报告,组织过热缺陷分析,提出分析处理意见。重大缺陷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4.4.3负责录入和维护红外诊断数据信息。
4.4.4负责红外仪器的日常维护和定期送检工作。
4.4.5总结年度红外检测诊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