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发电厂设备停、复役管理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9864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设备检修或安装作业,根据湖南省电力公司颁发的《湖南电网调度规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设备检修或安装作业是指在役中的机电设备(含二次部分)进行日常维护、检修、试验或其它工作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厂所有机电设备的停、复役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发电运行工区为设备停、复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设备停、复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设备停、复役时的联系申请工作;
(二)按划分的调度权限批答设备的停、复役申请;
(三)负责设备停、复役时的倒闸操作。
第三章设备停、复役管理规定
第六条为了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凡在运行设备生产现场进行设备检修或安装作业时,必须办理设备停复、役手续。
第七条凡在役中的电力设备(包括二次)进行检修、试验或其它工作,需使设备局部或全部停役时,必须严格执行设备停复、役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备隔离操作和办理工作票。
第八条设备停、复役调度权限:
(一)10KV以上系统(包括1#-9#水轮发电机组、1#-5#主变、220KV设备)由湖南省调调度。
(二)10KV及以下系统(包括10KV公用厂用系统、400V系统及辅助设备)由当班运行值长调度。
(三)外来厂用电源设备停、复役应向桃源县调提申请。
第九条设备停役的工作程序:
(一)由检修工作负责人向当班运行值守人员提出设备停役申请,按调度权限范围办理相关手续。属省调调度的设备,应按《湖南电网调度规程》的有关规定向省调提出设备停役(检修)申请。
(二)检修工作负责人按规定提前将工作票送交运行ON-CALL人员,并经审查合格。
(三)停役操作。停役(检修)申请批准后,由当班运行人员进行设备停役隔离的操作,并负责做好确保工作安全的有关安全措施。
(四)由工作许可人会同检修工作负责人到现场逐一核实安全措施,交代清楚隔离范围,经双方核实安全措施正确无误后,按规定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
(五)检修开工。工作负责人在现场向工作班成员交待清楚工作任务、设备隔离范围、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等,并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和工作监护。
第十条设备复役程序:
(一)工作结束时,工作负责人应负责清理检修现场,撤退全部工作人员。
(二)工作负责人填写检修作业交待,向当班运行人员交待清楚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如有设备改造或更动,应同时填写设备异动记录。
(三)会同运行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到现场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现场是否清洁整齐等,然后按规定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四)复役申请。待相关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当班运行值守人员按权限范围办理设备复役申请,属省调调度的设备,应按《湖南电网调度规程》的有关规定向省调先报设备检修完工,再提出设备复役申请。
(五)复役操作。设备复役申请批复后,由当班运行人员拆除停役时的所做的安全措施,加设设备运行时所需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备复役操作。
(六)设备试运行正常后,检修工作竣工,设备恢复到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十一条对严格履行设备停复、役规定的人员,将根据厂部有关文件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发现有违反设备停复、役规定的人员,将根据厂部有关文件进行考核。
第五章反馈
第十三条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发电运行工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设备停复、役操作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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