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发电厂设备评级管理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23591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设备评级管理,根据《发电企业业绩评估指南》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设备是指电厂范围内的所有设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设备评级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厂部成立设备评级领导小组,由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任组长,副厂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安全生产部、综合部负责人任成员。
第五条设备评级领导小组为设备评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设备评级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解决设备评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工区开展工作;
(三)负责对设备评级工作进行验收。
第七条安全生产部具体组织并负责设备评级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工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的设备评级工作。
第三章设备评级办法
第九条各工区每年一季度制定本年度设备评级计划报安全生产部,经安全生产部审查和主管厂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设备评级周期:
(一)主、辅设备每半年一次。
第十一条设备评级范围:
(一)全厂所有在用的主辅设备;
(二)正在检修的设备按检修前的状况评级;
(三)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不参加评级;
(四)设备大修后或设备技术状况有明显变化时,应重新评级。
第十二条设备评级标准:
(一)主要标准:
1、主设备完好率100%,其中一类率≥90%,辅助设备完好率≥90%;
2、密封点渗漏率≤0.2‰;
3、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入率100%,正确动作率100%;
4、设备完好率:完好设备台数/参评设备总台数×100%;
5、设备评级分为(一)(二)三类,其中(一)(二)类设备为完好设备。
(二)一般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三条设备评级方法:
(一)工区设备评级由主任、专责工程师与设备专责一起,对所管辖设备逐台进行评定;
(二)安全生产部由负责人主持,召集安监、各技术专责参加,在工区评定的基础上,依照设备评级标准对全厂设备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报设备评级领导小组批准。
(三)对评为三类的设备,安全生产部应督促有关工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消除。
(四)安全生产部将评定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十四条对设备完好的专责和工区,将根据厂部有关文件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对设备评级工作应付了事的设备专责和工区,将根据厂部有关文件进行考核。
第五章反馈
第十六条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电厂各工区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设备评级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电厂设备评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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