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采油一厂物资入库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32312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塔河采油一厂物资入库验收作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范围包括供应方送料及各单位物资调入。
第二章验收程序
第三条供货单位必须持有西北分公司颁发的入网证。
第四条一般物资材料以外观验收为主,精密仪器及单位价值较大的物资材料须签定协议,依据相关使用条款进行验收。合同采购时,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验收。
第五条在送货时,供应方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如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各种检验试验报告、产品说明书等,并由设备物资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六条对于化学及危险物品,要验收商检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以保证能符合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的要求。
第七条新物资验收由库房保管、材料采购员、供货方共同进行,必要时使用方也参加验收,并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
第八条抢险救灾或其它紧急情况可以由使用方进行现场验收,事后将验收单返回设备物资办公室。
第九条保管员和采购员依据“装箱单”及“订购单”,核对物资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是否相符,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不符合处理
第十条物资材料质量证明材料不全时应做退货处理。
第十一条开箱验收后,如发觉到货材料与“订购单”内容不同时,通知采购员或设备物资办公室领导处理,并在验收单上注明。
第十二条如发觉所送到的货物有倾覆、破损、变质、受潮等异常时,由供应方负责更换。
第十三条超交处理:交货数量超过“订购量”部分应予退回,但属买卖惯例,以重量或长度计算的材料,其超交量的3%以下,由保管员于收料时,在验收单上注明超交数量,经设备物资办公室领导同意后进行收料,并通知采购人员。
第十四条短交处理:交货数量未达订购数量时,以补足为原则,但经物资设备办公室领导同意者,可免补交,验收合格后按实际交货数办理入库;短交如需补足时,应通知采购员联系供应方处理。
第十五条到货验收合格,验收各方签字后,材料会计根据《物资入库验收单》办理入库及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物资入库验收单》由材料会计负责整理、建档,并及时向设备物资办公室主任汇报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由设备物资办公室按照有关采购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设备物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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