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28797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的管理,节约成本,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废旧物资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塔河采油一区报废物资鉴定小组批准报废的物资,以及不经修复在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物资。
第二章报废物资鉴定
第三条、塔河采油一区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旧物资归设备物资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由主管领导、设备物资办公室、生产运行办公室、质量安全环保办公室、油田开发研究室、基层分队组成塔河采油一区报废物资鉴定小组,共同组织鉴定废旧物资。
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
第五条、基层分队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由分队填写废旧物资清单后交回塔河采油一区露天库。
第六条、回收的废旧物资由设备物资办公室露天库保管登记、建帐,统一存放在塔河采油一区露天库。
第四章废旧物资保管
第七条、废旧物资的调拨由设备物资办公室统一调配,开调拨单但不经过财务转帐,分队和设备物资办公室各保留一联,作为材料消耗统计的一部分,列入下一年度材料消耗计划。
第八条、设备物资办公室露天库保管根据物资特性做好废旧物资的保管工作,分类摆放整齐,并有明显标识和新材料区分开。
第五章废旧物资检修
第九条、废旧物资的修理、维护由设备物资办公室根据生产情况编制修理计划,列入年初设备物资修理计划。
第十条、大宗废旧物资修理由有资质的单位承包,执行《塔河采油一区招投标管理办法》,设备物资办公室负责起草合同,各部门会签,报塔河采油一区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修理结束后,由设备物资办公室组织各部门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立废旧物资修理档案。由设备物资办公室列出清单,上报塔河采油一区主管领导审批后使用。
第十二条、国家明文控制的废旧物资,修复后需经过有资质的国家专门部门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废旧物资处理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的对外处理由设备物资办公室填写《废旧物资处理申请单》,与计划财务办公室会审,报塔河采油一区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物资办公室与计划财务办公室共同处理。
第十四条、处理废旧物资所收款项交塔河采油一区计划财务办公室。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废旧危险物资的处理执行《塔河采油一区危险物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塔河采油一区设备物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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