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缺陷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10471 次点击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B/T8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原能源部《火力发电厂文明生产若干规定》
3职责
3.1生产技术部门是设备缺陷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设备缺陷的统计、查实、考核工作。
3.2各检修部门负责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缺陷的消除工作。
3.3运行部门负责对运行设备缺陷的检查、登录及验收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设备缺陷的分类
4.1.1一类设备缺陷:指严重威胁主设备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发电出力降低和影响对外输送电力的重大缺陷。
4.1.2二类设备缺陷:指暂不影响机组继续运行,但对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或人身安全有一定的威胁,继续发展亦将导致停止运行或损坏设备,需机组停运或降低出力才能消除的重要缺陷。
4.1.3三类缺陷:指不需要停用主设备或降低出力就可以消除的设备缺陷及不影响主设备正常运行的一般缺陷。
4.1.4对于一、二类设备缺陷,必须尽快消除,若暂无条件消除,生产技术部门和检修部门应进行登记并制订消缺计划,采取防止扩大的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列入检修计划中消除。
4.2设备缺陷的管理
4.2.1设备缺陷管理实行厂、部门、检修班组三级管理,作好统计和核查设备缺陷,组织和协调消缺工作,按规定进行考核等管理工作。
4.2.2设备缺陷管理人员应每天深入现场,掌握设备缺陷发生及消除情况,及时安排消缺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缺陷台帐,搞好消缺管理。
4.2.3检修专业各班组应定期巡回检查设备,及时掌握所辖设备的全部缺陷,建立健全班组设备缺陷管理台帐,规范设备缺陷的管理工作。
4.2.4需申请机组停运的工作,检修部门应事先做好消缺的准备工作(如备品、备件、人员的安排、消缺方案等),停役后抓紧消缺,不得推诿、拖延,保证在期限内完成。
4.2.5机组或部分发电设备、系统因消缺而需要停运或复役,按设备停复役制度办理手续。
4.3设备缺陷的统计与考核
4.3.1统计
4.3.1.1生产技术部门按月将设备缺陷发生、消除、重复消缺、积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计算设备缺陷消除率,以及积存缺陷的原因和处理意见。
4.3.1.2检修部门按月考核检修班组缺陷消除率、重复消缺。运行部门按月统计出设备缺陷发现率,报生产技术部门考核。
4.3.1.3因检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的设备缺陷,以及无特殊原因未及时消除的缺陷而导致缺陷扩大造成设备损坏,主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停止运行或人身事故者,由安监部门根据事故性质进行考核。
4.3.1.4生产现场设备缺陷登记薄(或微机)、管理考核人员的设备缺陷台帐应按机组设立,月底进行统计。凡本月未消除的设备缺陷必须抄录在次月的设备缺陷登记薄中。所有设备缺陷必须在机组大、小修结束后结零。如因特殊原因未消除的缺陷,由生产技术部门确认,经总工程师批准。
4.3.2考核
4.3.2.1设备缺陷的考核依据:以月度设备缺陷消除率,作为对检修部门消缺考核的依据。
4.3.2.2设备缺陷考核指标由生产技术部门参照上一年的统计情况,结合机组运行检修情况,按年计划下达给检修部门。
4.3.2.3对设备缺陷的消除统计,只有当该项消缺工作负责人和运行验收人员在设备缺陷登记薄(或微机)上双方签名,并注明消除日期,该项缺陷才算正式注销。
4.3.2.4确因负荷需要暂无法处理的缺陷,要有当值运行班长在设备缺陷登记薄(或微机)注明原因、意见,值长签注认可生效,否则按未消除统计。
4.3.2.5各类设备消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否则按重复消缺列入考核。
4.4无渗漏管理
4.4.1范围
4.4.1.1发电生产过程以汽、水、油、氢、粉、灰、渣、风、气、酸、碱等为介质的所有系统和设备,机组主辅机及水处理、制氢站、输卸煤、燃油、除灰等公用系统的全部设备以及给排水、消防水、采暖汽、制冷水系统和设备。
4.4.1.2非生产用汽、用水系统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