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发电厂设备检修全过程管理标准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25167 次点击
设备检修全过程管理标准
ManagementStandardforEquipmentInspectionandMaintenance
2003-07-31发布
2003-08-01实施
珠海发电厂发布
前言
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要求及我厂实施的实际情况,本标准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对原2000年发布的Q/104-206.01-2000《设备检修全过程管理标准》进行修订。替代原有的管理标准。
本标准对珠海发电厂设备大、小修、临修和维修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及考核等做出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本标准的实施,必将使各部门、各岗位的人员在设备的检修全过程中职责更为明确,避免了设备检修过程中管理上的死角,并能合理安排设备检修间隔和工期,提高设备检修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检修水平,达到“该修必修,修必修好”的目的,从而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保证机组安全、稳定、经济地运行,逐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本标准由珠海发电厂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珠海发电厂维修部归口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珠海发电厂维修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永雄
本标准修订人:郑魏
本标准审核人:郑魏、张洪刚、伍征团
本标准审定人:郑魏
本标准批准人:潘勇坚
珠海发电厂企业标准
设备检修全过程管理标准ManagementStandardforEquipmentInspectionandMaintenanceQ/ZHH-31-203-WX.37-200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粤电集团公司珠海发电厂设备检修的管理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粤电集团公司珠海发电厂设备大、小修,也适用于临修和维修。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水电部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
原水电部《发电厂检修规程》
原水电部《发供电设备管理手册》
3管理职能
3.1职能与分工
3.1.1生产副厂长:负责决策年度检修工程的落实,并组织实施。
3.1.2维修部长:负责主持检修计划会议,检修平衡会,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确保检修质量并按期完成。
3.1.3综合部长:负责大、小修后勤保障和治安保卫工作。
3.2责任
3.2.1生产副厂长
3.2.1.1负责决策年度的大、小修工程,并主管批准计划,布置组织实施。
3.2.1.2负责掌握综合进度,参加大、小修碰头会,对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指挥解决。
3.2.1.3负责对整体验收做出评价。
3.2.1.4负责批准试运行计划。
3.2.2维修部部长
3.2.2.1负责组织编写和审核本部门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和技术方案。
3.2.2.2负责主持本部门检修计划会议及检查落实大、小修准备工作计划。
3.2.2.3负责主持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3.2.2.4负责每日工作进展情况。
3.2.2.5负责召开检修平衡会,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2.2.6负责主持整体验收,检查应修项目是否全部按计划执行,验收记录完整,达到质量标准,验收人员签字。
3.2.3维修综合管理室主管
3.2.3.1负责大、小修项目的编制,制订进度网络计划;协助维修部长检查落实大、小修准备工作及检修进度计划。
3.2.3.2协助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3.2.3.3负责跟踪每日工作进展情况,掌握检修进度,为进度调整提供依据。
3.2.3.4负责协调检修过程各部门之间以及与监理之间的关系。
3.2.3.5带领策划工程师组织检查应修项目完成情况、及质量验收情况。
3.2.3.6编写维修部大、小修总结报告。
3.2.4运行部长
3.2.4.1负责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并提出防止事故的对策。
3.2.4.2负责安排配合试验组做好检修前的试验工作。
3.2.4.3负责整理运行中发现的缺陷,提出消缺项目。
3.2.4.4负责根据检修计划,协调做好运行系统与检修设备的隔离措施。
3.2.4.5负责检查设备缺陷消除情况。
3.2.4.6负责组织运行人员参加分段验收,经常检查大小修隔离组、试运组的工作,提出意见。
3.2.4.7负责特殊项目运行措施的制定。
3.2.5维修部各分部主任
3.2.5.1负责组织安排本专业工作,落实完成大、小修计划。
3.2.5.2负责审核本分部大、小修项目及技术方案。
3.2.5.3负责审核大、小修非标准项目的预算。
3.2.5.4负责审核本专业检修项目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3.2.5.5负责外出加工件图纸的审核。
3.2.5.6负责分段验收,提出正确意见和评价。
3.2.5.7负责审核并汇编大修总结计划和十项监督工作总结。
3.2.6生技分部主任
3.2.6.1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厂机组年度大、小修检修计划、技术方案。
3.2.6.2负责批准大小修需监理项目和负责质量验收工作,落实厂级验收项目及验收人。
3.2.6.3负责大小修与厂家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3.2.6.4负责上报本厂的年度大小修计划(包括技改、特殊项目计划)。
3.2.7生技分部各主管工程师
3.2.7.1负责审核本专业大、小修计划。
3.2.7.2负责提出需监理的项目和需厂级验收的项目。
3.2.7.3负责审核设备改进和重大检修项目的技术方案。
3.2.7.4负责审查各专业的检修技术记录并及时提出检修质量的改进意见。
3.2.7.5负责协助各专业处理在检修工作中发现的技术问题。
3.2.7.6负责代表厂级验收及评价。
3.2.7.7负责做好大小修前的机组热力试验。
3.2.8维修部各分部主管工程师
3.2.8.1负责大小修非标准项目的预算。
3.2.8.2负责编写各专业大小修工作计划及进度网络图。
3.2.8.3负责组织编写设备改进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3.2.8.4负责编写和整理各专业的大小修总结和十项监督工作总结。
3.2.8.5负责编写年度检修计划和设备大小修的滚动计划。
3.2.8.6向上汇报检修中发现的技术问题。
3.2.8.7负责绘制、初审外出加工图纸。
3.2.8.8参与分段验收和整体验收工作。
3.2.9各监督专责。
技术监督是保证发、供电设备健康、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工作,是为生产效益服务的一种手段。各监督专职工作标准按《技术监督管理标准》标准执行。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设备分类与检修分类
4.1.1设备分类:发电设备分主设备、辅助设备两类;发电设施分为生产建筑、非生产建筑两类。
4.1.1.1主要发供电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
4.1.1.2主要辅助设备:指发生了故障直接影响发电主设备安全运行或降低出力的辅助设备,包括:
a)卸船机、斗轮机、碎煤机、概率筛、输煤皮带机。
b)空气压缩机、送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磨煤机、给煤机、炉水循环泵、空气预热器、电气除尘器、密封风机、冷却风机、正压除灰输送风机、启动锅炉。
c)除氧器、高低压加热器、高低压旁路、给水泵、小汽轮机、凝汽器、闭式水泵、定子冷却水泵、氢侧、空侧密封油泵、EH油泵、真空泵、循环水泵、旋转滤网。
d)与上述设备配套的电动机、6KV母线、互感器、开关及继电保护和热工保护。
e)厂高变、启备变、低压厂用变、励磁系统、220KV变电站内母线、避雷器互感器、刀闸、开关及继电保护、蓄电池、不停电电源、柴油发电机。
f)DCS控制系统及辅机控制系统,用于停炉、停机的各种热工保护和继电保护。
g)燃油系统、辅助蒸汽系统、除灰系统、冲洗水系统。
h)循环水、服务水、消防水、闭式水、除盐水系统、供氢系统、吊车。
4.1.1.3生产建筑:厂房、建筑物、水工建筑。
4.1.1.4非生产建筑:除生产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
4.1.2检修分类:设备检修分大修、小修和非计划停运三类。
4.1.2.1大修:凡为恢复固定资产的原有物质形态和生产能力或对原有固定资产损耗的主要组成部分有计划的进行周期更换、检修为大修。
4.1.2.2小修:凡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效能,在大修周期之间对固定资产损耗的个别部分所进行的修理、消缺、更换以及定期清扫、预防性试验等为小修。
4.1.2.3非计划停运:凡在计划大修、小修以外,设备需退出运行、备用而进行的检查检修都称为非计划停运。亦即临时检修。
4.2检修间隔项目和停用天数
4.2.1检修间隔:设备检修间隔主要决定于设备技术状况,根据部《检修规程》和本厂设备厂家手册规定,检修间隔规定如下:
4.2.1.1大修:以主要发供电设备为主,例如低压缸四年,高中压缸八年、发电机抽转子八-十年,主变一般为十年
4.2.1.2小修:每年1次,如有大修,当年不搞小修。
4.2.1.3为防止设备失修,确保设备健康,如设备技术状况已经不好的,该机组大修间隔可低于以上规定。
4.2.2主要设备的检修项目
4.2.2.1主要设备的大、小修项目和特殊项目(包括重大特殊项目)两类。
a)主设备的大、小修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按原电力部颁检修规程、我厂设备检修规范和根椐机组运行实际情况编制。
b)主设备大修特殊项目,由本厂维修部(策划室策划工程师)在制定年度检修计划时提出,并列入大修计划。小修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2.3检修停用天数
4.2.3.1检修停用天数是指机组从与系统解列(或退出备用)到检修完毕正式交付调度(或转入备用)的总时间。
4.2.3.2设备大修后必须进行热态试运行。带负荷试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但不得少于12小时。
4.2.3.3设备小修全部检修工作正式结束后,可以报备用,也可以经热态试用后再报备用,具体由生产副厂长决定。
4.2.3.4设备非计划停运时间的计算按原部“发电设备可靠性可用率暂行统计办法”规定执行。
4.2.3.5机组大、小修标准项目的停用天数按原电力部检修规定执行,即大修60天、小修20-25天。
4.2.3.6特殊项目是否需要增加停用天数取决于大小修网络图关键线路上工期最长的特殊项目的工期是否超过标准项目的停用天数,超过时方可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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