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国际防雷标准和技术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11806 次点击
一、引言
1998年10月14日是第29届世界标准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主席、IEC主席和ITU秘书长发表了题为《标准在日常生活中》的祝词。祝词指出:标准是一种“基准”,它给人们提供一个事物判别的准则,质量测量的依据和兼容及互联的保障。标准的目的在于帮助和服务于社会,帮助人们享受和利用环境而不破坏环境;帮助人们塑造生活而不是把生活搞的没有头绪;帮助人们安全的生活而不致遇到危险;帮助人们掌握先进科学的方法而不落后于社会;帮助人们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被轻易损害。
世界三大标准化组织均在致力于国际标准化工作。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在其所颁布的标准前言部分均宣称:为促进国际上的统一,各IEC国家委员会应尽最大可能地将IEC标准作为他们的标准,对国家标准与IEC相应标准中的任何分歧,应在该国家标准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经委、计委、科委和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1993年532号文)更明确指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措施。”
标准来自实践和科学研究,是千百万科技工作者智慧的结晶,随着技术的进步,标准也在不断地修改和更新。在IEC标准中均有如下说明:本标准出版时的版本是有效的,鼓励采用标准文件的最新版本。我国国家标准也常用下达“修订单”的形式进行标准修改,或在新标准颁布的通知中说明原标准的作废。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是世界上一项重要的廉价技术转让。目前世界上含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等效使用的原则,大量使用国际标准,促进本国技术进步。
二、国际防雷技术标准框架
防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主要由IEC和ITU(国际电信联盟,过去称为CCITT)进行,根据协议IEC与ISO紧密协作。各国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参加IEC关于电气和电子领域标准化的国际合作,并履行义务,将IEC标准等效(eqv)或等同(idt)采用为该国国家标准。
最早的国际防雷技术标准工作是由IEC/TC81(第81技术委员会──防雷)在1980年开始进行的,最初的目标是制定建筑物防雷标准和指南。中国是25个P成员(Participatingmembers),属积极参加工作,承担对标准草案投票表决的义务,尽可能参加会议的国家。林维勇先生作为中国代表参加了1992年会议,目前正参加对IEC1024-l的修订工作。
随着电子设备遭受雷电过电压(标准中又常称大气过电压)和投切过电压(电网的投入或切除,又称操作过电压)的损失日趋严重,经IEC中央办公室协调,部分TCSI专家加入IEC其他有关委员会工作,而其他委员会专家又应邀加入TCSI委员会工作,使各学科技术得以相互渗透,由于工作量的侧重不同,在防雷技术标准的颂布上,由除TC81外,相关的尚有TC64、TC37、TC77颁布的建筑物电气装置、过电压保护装置、电磁兼容(EMC)等有关标准。ITU和CIGRE(国际大电网会议)也分别从电信行业,供电系统行业特点,颁布涉及到本行业的防雷技术标准,其原则是在与IEC标准不矛盾的情况下制定更具体可行的技术标准。
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卓有成效的组织下,各国专家得以充分发挥,自1990年IECI0241颁布后,出台了大量防雷技术标准,且有许多草案在讨论中,为解决飞速发展的电子技术与相对滞后的防护技术这一突出矛盾的中国现实提供了廉价的技术转让。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说明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GB)和非强制性(GB/T)又称自愿性或推荐性,由设计单位自愿选用。
除国家标准外,尚有行业标准(电力标准DL,邮电标准DY,铁道标准TB等)。行业标准也有自愿性标准,如TB/T。此外,尚有地方标准DB、工程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等。
我国的建筑物防雷标准最早为GBJ57-83。1994年11月由起草人林维勇先生按IEC1024-1进行了修订,即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在《规范汇编》中许多行业、系统的直击雷防护技术标准均源自GBJ57-83或GB50057-94。从现在的观点看GB50057-94是符合IEC1024-l的原则的,但有些规定已落后了。林维勇先生在一封来信中写到:“分开接地不是方向。下次修订防雷规范时,可能会将分开接地的内容(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外)删去。因等电位连接(包括50Hz人身安全)将是首选措施。它的作用和意义正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1996年10月29日,一批在京的专家开会发出呼吁:“只要正确遵循防雷设计规范的各个环节,就可以大大减少雷电灾害。把雷击造成的损失限制到可以接受的程度。IEC/TCSI正在编制防雷电磁脉冲(LEMP)的一系列标准,其中对敏感电子装置的防护占有相当的条款,1995年已正式出版第一部分通则(IECI312-l)。我国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参照执行。”
1998年国家计委批准中国气象局科研项目“气象台站现代防雷技术的研究”,其中一项为“防雷技术标准”的制定,这项工作1999年10月全面完成。同时,与公安部联合编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防护技术规范》已完成,并正式实施。这几个标准可能是我国国内较早参照IEC标准综合制定的系统防雷标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标《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第5.1.2、5.2.5、5.2.6、5.4.1(2)、7.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制定为了防止和减少雷电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和场所的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按本规范在进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将外部防雷措施和内部防雷措施协调统一,按工程整体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当需要时,可在设计前对现场雷电电磁环境进行评估。
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应根据环境因素、雷电活动规律、设备所在雷电防护区和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雷击事故受损程度以及系统设备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电子信息系统应采用外部防雷(防直击雷)和内部防雷(防雷电电磁脉冲)等措施进行综合防护。
四、国际防雷标准简介
1.直击雷的防护(外部防雷)
IEC1024-1:在1990年这是第一个国际防雷标准,它适用于高度60m及以下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和安装,不适用于铁路系统、建筑物外的输变电系统和输电讯系统以及移动的船舶、车辆和飞机。
标准中第一句话是;“防雷装置不能阻止雷闪的形成”。林维勇老师最近参加IEC/TC81标准修改时看到这句话进行了如下修改:“应该注意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装置(或方法)能阻止雷电的产生,也没有能阻止雷击到建筑物上的器具和方法。采用金属材料接闪、引下并导入大地是目前唯一有效的外部防雷方法。”
在GB50057-94中,大量引用IEC的术语和定义,如防雷装置在IEC中为“用于对需要防雷的空间作防雷电效应的整个装置,它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外部防雷装置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内部防雷装置是除外部防雷装置以外的全部附加措施。它们可能减小雷电流在需要防雷的空间内所产生的电磁效应”。GB50057-94名词解释是:“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合。”请注意IEC在此提出了外部防雷与内部防雷的概念,外部防雷就是应用外部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或兼而有之的法拉第笼)吸引雷电并尽快和畅通无阻的将雷电流引入地中安全泄放。马宏达老师分析认为:防雷如同防洪,其原理是为雷电脉冲电流提供一条低阻抗的通道(注:外部防雷),同时防止通过磁场和电场对设备的干扰(注:内部防雷)。对半导体消雷器之争焦点首先在于其是否能阻止雷闪的形成(所谓“消雷”功能),其次在于利用非金属材料接闪(如碳素纤维外涂漆物,或如优化避雷针使用玻璃钢管内置食盐水等高阻液体)在接闪器与引下线之间串上35KΩ的“限流”物,是否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对照IEC标准说明的原理,应该是非常明白的了,迄今为止IEC的标准中未对任何非常规接闪器给予肯定。在国外只有法国、西班牙和南斯拉夫分别批准了E.S.E(具有提前放电功能的避雷针)标准,但在1992年和1995年IEC/TC81会议上,都没有作出明确的决定,既不否定,也不肯定,只是呼吁各国科学家对这类避雷装置作更深入的研究。

0 条回复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回复

你需要  登录  或  注册  后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