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13890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电力建设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拆卸)、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是指火电、送变电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升降机、提升装置和电梯、牵张设备等。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机械局是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电力工业部机构局安监机构是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有关事务。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颁发的相应设计资质证书,才具有设计相应起重机械的资格,并获得安全认可。
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人签字,设计总图上应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总图、安全装置和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备案。
第六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颁发的相应制造资质证书,才具有制造相应起重机械的资格,并获得安全认可。
设计、制造资质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七条起重机构制造单位对其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各格后,应向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安监机构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列入随机文件。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设计、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安全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并向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开发研制新产品及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还需经过电力工业部机构局安监机构审查批准,并严格按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管理程序进行方案和各步设计审查后,方能制造样机;样机自检合格后,必须由电力工业部机械局电站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业性试验;样机工业性试验后,还须经电力工业部机械局组织进行产品鉴定(包括出厂评议、技术鉴定、中间试验鉴定、定型鉴定等),并经电力工业部电站起重机构专业检测站进一步检测合格后,颁发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第十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构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第三章安装(拆卸)与修理
第十一条安装(拆卸)、修理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向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申报,并经按《电站起重设备安装维修资质审查办法》审查合格,取得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由该单位的专业安装(拆卸)、修理队伍实施电力建设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和修理。
电力建设起重机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承担改造和修理任务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应报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批,并报电力工业部机构局安监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起重量50吨及以上的电力建设塔式起重机械安装、大修理后,需经施工单位专业检验部门自检合格,并还需电力工业部认可的起重机械检验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部级安全准用证。
其它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装、大修理后,经施工单位专业检验部门自检合格后,符合“挂牌通知”的,按“挂牌通知”办理,不属于“挂牌通知”范围的,由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可备案并代发省级安全准用证。
第十四条安装(拆卸)、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在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机械管理部门应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设计、制造资质认证厂家的产品,并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
一、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应经检验合格,大型起重机械应取得部级安全准用证;一般起重机械应取得省级安全准用证。电力绩设起重机械都必须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二、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上级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修理、操作、技术等有关人员应到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修理、操作、技术等有关人员应到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修理、操作、技术等有关人员应到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培训中心接受正规培训考核。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操作人员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检验制度;
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起重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二、安装(拆卸)、修理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