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管理制度执行标准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15732 次点击
一、总则
1.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应以安全第一、保质保量地按计划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为目的,为做到合理使用、正确操作、安全运行、定期检查、经常保养、计划修理、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其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2.塔式起重机的司机应以配合好施工单位作业为己任,做到不搞特殊,服务热情,用户至上,信誉第一。
二、管理
1.塔式起重机是房建工程中一项重要的垂直运输设备,各级领导都要抓紧、抓好、既要树立以设备为施工生产服务的观点,又要克服重生产、轻管理的倾向。
2.推行全员管理。开展各项爱机竞赛活动,调动群众管好、用好机械设备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做到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讲究效益、奖罚分明。
3.塔式起重机实行集中管理、以租赁方式提供使用,建立塔式起重机拆、装专业队(组)负责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工作。
三、操作工和起重工
1.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公司必须进行系统培训,经考试取得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2.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或多次发生责任事故者,应立即调离改做其他工作。操作证收回,上交签发机关注销。
3.认真贯彻定机、定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机长是机组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全体机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服从领导,其职责是:
(1)保证塔式起重机经常处于整洁完好,限位及其安全装置经常处于灵敏、有效状态。
(2)指导机组人员正确使用塔式起重机,发挥塔机效能,努力完成任务。
(3)重视安全生产、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检查督促机组人员共同做好塔机的保养,保持机况良好,延长大修周期。
(5)正确及时填写司机手册和运转日报。
(6)组织文化、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机组人员素质。
四、塔式起重机机长的任免权限
1.一般塔式起重机机长由吊装队任免,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2.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机长由吊装队提名,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正式任免。
五、塔式起重指挥和挂钩人员,由施工队配备。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从考试合格的人员中选配,并持有安全部门签发的上岗合格证。
六、起重指挥人员,必须佩带明显标志,如头带红色安全帽,臂套红色袖标等。对无明显标志的人员,操作工有权拒绝起吊。严禁指挥人员酒后指挥。
七、路基和道轨的铺设
1.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道轨的铺设,由施工队承担。路基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原厂规定。对于自重在60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地基要分层压实,做到每步取样,并绘出取样平面图,做好地基试验记录。
2.塔式起重机路基的上部建筑材料,除道轨外,枕木、道轨、道钉、鱼尾板、连接螺栓和弹簧垫圈以及轨距拉杆等,均由吊装队提供,其路基技术要求由吊装队提出,并派专人予以技术指导。
3.塔机路基铺好后、由公司生产调度牵头,安全、技术、设备(机械处)、吊装队、施工队派员参加,对路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准立塔。验收单一式六份,参检单位各一份。同时,塔基试验资料和道轨的测量数据由施工队移交给吊装队存档。
八、塔机的拆和装
1.塔式起重机每次拆除和立塔前,吊装队应指定专人对塔机各部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将带有故障的零、部件装上塔机继续使用。
2.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必须指定专人指挥,并由专业组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
3.塔机拆装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应超过规定的大数。
4.塔式起重机安装好后,由吊装队指定专业人员对塔式起重机各部进行检查、调试,经过试验认定合格后,由指定的专业人员签发塔吊运转通知书方可投入运转。
凡投入运转的塔式起重机,安全设置都必须齐全可靠,如道轨端挡、行程限位止档和接地设置等。
九、使用和保养
1.塔式起重机使用的原则是“先内后外”(内是指城建集团所管辖范围)。一般塔式起重机由公司调度,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出租需报总公司平衡后方可实施。
2.塔式起重机无论内部或外部使用,一律实行租赁制,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责任,相互制约、互相促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3.塔机租赁工期按有关内容核定。
4.租赁台班费,按季节由出租承租双方协商定价。
5.运转记录是塔机的原始凭证,操作工每天要认真填写。由于社会原因(如停电等),经双方签认后,可作延长使用塔吊工期和核算依据。
6.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到“六不准、六不吊”。塔吊高度超过20米以上者,应采取哨语、旗语并用。
7.认真做好塔机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坚持每日进行10~30分钟,每旬进行1~4小时检查保养,严禁塔机带故障作业。
十、检查、奖惩
1.坚持塔机定期检查制度,队每天、处每月、公司每季对在用塔机进行检查一次,遇有天气变化,节假日等随时进行检查。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
(1)工作时,操作工未带操作证,罚本人人民币5元。
(2)非操作工操作设备,罚本单位人民币100元,如系单位主管指派,罚当事主管人民币200元,罚当事人10元。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除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外,罚单位2万元,发生责任大事故,罚单位1万元,罚直接责任者1000元。
(4)未按规定配备操作手,至少配1人罚单位200元。限3天内配齐,3天之内仍未配齐,再罚单位200元,直至配齐为止。单位已按规定配齐操作手,操作手擅自离岗,罚单位10元,罚操作手50元。
(5)违反操作规程“六不吊”和“六不准”规定者,罚当事人50元。
(6)其他罚款规定:
①无上限位装置,无力矩限制器(含失灵),罚操作手20元,罚单位100元。
②无其他限位装置(含失灵),罚操作手10元,罚单位50元。
③停止使用时,未断电源上锁,罚操作手20元;少卡一个轨钳,罚操作手5元。
④润滑不好,罚操作手5元;机容不洁,罚操作手5元。
⑤操作手能发现的隐患,但操作手未发现者,罚10至50元。
⑥摔大臂、脱轨、倒塔帽,罚单位300至1000元。
(7)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
①单位罚款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
②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
十一、附则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总公司设备管理部。
附1:
六不准,六不吊(总公司规定)
一、六不准
1.六级以上大风不准上机。
2.夜间作业照明条件不好不准上机。
3.雨雪雾天视线不良不准上机。
4.酒后不准上机。
5.身体有病不准上机。
6.未进行安全检查不准上机。
二、六不吊
1.不超吊。
2.不拉吊。
3.弯道和重量不明不吊。
4.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5.捆扎不牢不吊。
6.未经专业训练的指挥人员指挥不吊。
附2:
十不吊(建设部规定)
一、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二、指挥信号不清不准吊。
三、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
四、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五、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六、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七、松散物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八、零碎小物件无容器不准吊。
九、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十、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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