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标准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9923 次点击
一、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二、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安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期限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其周期每10年至少一次。
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见《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
2.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3.首次检验的。
3.使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
5.使用期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
6.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的,但其检验周期不应超过9年。
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0.1毫米/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检验,确认符合原要求的,但不应超过10年。
3.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填充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定期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更换衬里在重新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
5.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7.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七、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由原检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安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八、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确需进行缺陷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省级安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的资格认可,应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负责缺陷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须经承担评定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在主送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安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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