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28973 次点击
1.机械设备事故分类:1)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5d以内者;2)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1~2000元或停产10d以内者;3)重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超过2000元或停产10d以上者。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至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确定。锅炉、受压容器、输气系统的机械设备发生爆炸事故,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厢坠落,履带吊、轮胎吊、汽车吊、压路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发生倾翻、井架倒塌等事故,不论损失大小,均属重大事故。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2.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权限:1)一般事故工程队(厂、站)查处后将结果报公司(处)备案;2)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局备案;3)重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局审批,并报建委备案。4)发生重大事故应在事发后4h内向局主管部门作概要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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