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机床操作机构标准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29732 次点击
一、操纵机构的数量、结构与设置应能方便、快速、准确、安全地操纵机床,不得妨碍对机床信号装置的观察。
二、手动操纵机构应使用方便,不应夹手,操作时不应使手与其他零、部件相碰。
三、操纵变位机构应设有可靠的定位器,以防止其自行移动。
四、除台式机床或站在专用踏板上操作的机床外,操纵手柄离地面的高度(按手柄、手轮中间位置计算)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木工机床操纵器离地高度
使用情况
操纵手柄、手轮离地高度(m)
>25次/班
0.5~1.6
>5~25次/班
0.3~1.8
≤5次/班
≤2
五、操纵手柄位置高于2m的机床,应设置操作盒、脚踏板等。
六、操纵手轮、手柄操纵力不得超过表的规定,液压系统的操纵力应符合GB3766的规定。
七、操纵用脚踏板表面应带网纹或是粗糙的,其宽度不应小于80mm,移动行程为45~70mm。启动机床的脚踏板的操纵力不得超过40N,并应采取防止偶然踏着产生动作的防护措施。
木工机床操纵器的操纵力
使用情况
操纵力(N)
>25次/班
40
>5~25次/班
60
≤5次/班
120
八、经常观察的读数机构,安装高度为0.5~1.7m;不经常观察的读数机构,安装高度为0.3~2.5m(台式机床除外)。
九、电气控制板的按钮距地面或操作台的高度推荐为:下排按钮不低于0.6m;上排接钮不高于1.6m。下排按钮低于0.9m的控制板,应相对于水平面大于120°倾斜安置,按钮数不超过7个的控制板允许垂直安置,安置高度不限。
十、操纵机构应按GBl0961的规定装上表示功能、用途的标牌,并应保证标牌上的符号在距离500mm的范围内能读出。
十一、手动操纵件的运动方向应与受其操纵的运动件的方向一致。木工机床运动的操作方向有如下规定:
1.手柄操作
(1)运动件作直线运动
手柄两极限位置的连接线应大致平行于运动件的移动轨迹,手柄的操作方向应与运动件的方向一致。
(2)运动件作回转运动
手柄的回转平面应与运动件的回转平面相平行,手柄的操作方向应与运动件的回转方向一致。
2.手轮操作
(1)运动件作直线运动
顺时针转动手轮(操作者面对手轮轴端)时,运动件的运动方向应为向右、离开(离开操作者)和向上。
(2)运动件作回转运动
顺时针转动手轮(操作者面对手轮轴)时,运动件应作顺时针方向回转。
(3)运动件作径向运动
顺时针转动手轮(操作者面对手轮或扳手)时,运动件应向中心方向运动。
十二、圆周速度超过50m/min或转速超过20m/min的旋转轴上的手柄或手轮,必须通过离合器与旋转轴脱开。
十三、不允许同时动作的运动部件,其操纵机构应联锁。在特殊情况下不能联锁时,则应在靠近操纵机构的部位固定说明牌,并在机床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十四、对低速或移动部件停止时才允许转换的操纵机构,应有联锁装置。如不能安装联锁装置则应在靠近操纵机构的部位固定有警告标牌。
十五、机床必须设有急停操纵机构,在多个操作站的机床,各操作站上均必须有急停操纵机构,该机构应超控于任何操纵机构。急停操纵机构不得在完成急停动作之后自动恢复功能,其复位不得使机床的任何部分重新开动。
十六、在操纵机构重复设置的多操作站的机床上,应设置联锁装置或转换装置等,以确保不能同时在各操作站上操作机床(急停操纵机构除外)。
十七、自动化机床和程序控制机床,必须装有辅助的手动操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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