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机床安全标准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11762 次点击
一、木工机床除应符合GBl2557-90《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各类木工机床结构安全标准的规定。
二、机床上液压传动系统的安全应符合GB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ZBJ50016《金属切削机床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安全规定,气动系统的安全应符合GB7932《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三、机床电气设备应符合GB5226《机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四、机床上的刀具应符合有关木工机用刀具安全标准的规定。
五、机床上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危险部分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六、机床的动力或控制信号中断时,制动和夹紧动作不应中断。
七、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必须保证安全距离,以防夹伤,否则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八、有可能造成危险的传动装置应尽量设置于箱体内,否则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对其危险部位进行防护。
九、外露旋转零、部件的外表面不应有尖棱、夹角、毛刺等,推荐表面粗糙度Ra值为1.6μm。
十、管路和电缆的设置应防止损坏,并不能妨碍机床的操纵和部件的运行。
十一、机床上采用气压传动的装置应避免废气将切屑、灰尘吹向操作者。
十二、运动中有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起动、制动、冲击等产生松动。
十三、高速旋转的零、部件应按规定进行动平衡或静平衡。
十四、机床上必须清晰地标明主轴或刀具的旋转方向。
十五、人员进入工作区若有较大危险,则应对工作区进行防护。工作区的防护装置的设置应保证安全距离。
十六、当安全防护装置将机床整个工作区罩起来或隔离时,则加工区内的危险运动部件可不另设安全防护装置。
十七、无法全防护的刀具除切削需要的外露部分外,其余部分应加以防护。
十八、在工作位置上不能全部观察到工作区的机床(或生产线),而偶然的开动有可能伤害处于工作区的人员时,必须设有警告信号装置。揿压启动按钮应自动发出不少于15s的警告声响,推荐其声压级为90~100dB(A),频带为125~500Hz,当信号发出完毕后,机床才能开始工作。
十九、需要指示主电机工作载荷、夹紧装置内的气体或液压的压力等机床,必须配备适当的指示仪表(如电流表、压力表)。
二十、机床上必须装有限制超载的保险装置。如果因结构上的原因不能防止超载,则必须在机床上装有写明代表最大极限的标牌(如最高转速、最大锯片直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