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38133 次点击
发布时间:1989年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各级组织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章设备规划、选型及安装调试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第五章设备的检修
第六章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七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结合轻工业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管理。轻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生产设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设备管理与维修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积极采用科学的设备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水平。
第五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在厂长(经理)任期内必须有主要设备完好率、固定资产增值率的考核指标。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并设置与生产发展相适应的设备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设备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摸、设备拥有量及其复杂程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各级组织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八条轻工业部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有关轻工业设备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各行业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研究管理措施,布置工作要求,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轻工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掌握轻工业设备管理基本情况,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方法和经验。
(四)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推动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检查执行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企业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设备检查、评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进口设备备品配件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以及维修服务工作。
(四)参与企业重大设备(包括引进设备)更新改造的可行性论证、规划、选型及验收工作。
(五)督促检查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的合理使用,处理重大设备事故。
(六)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岗位培训。
第三章设备规划、选型及安装调试
第十条企业必须建立设备管理体系,设备管理部门应参加设备规划、选型、购置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每年应对新增设备的质量(包括工艺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价,考察工作效果。
第十二条企业应对自制设备制定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质量岗位责任制,使设计、制造和使用维修相结合,所有自制设备须按规定鉴定验收后方可投产使用,转入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设备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向用户提供维修图纸资料、说明书和必要的备件,接受用户委。托,进行操作、维修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进口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投产运行,应在索赔期内发现问题,提出索赔。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设备损耗程度、在生产中的地位、可靠性、维修性、购置原值及停机对生产的影响等情况,将设备划分为重点预防维修设备、一般预防维修设备和事后维修设备,并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维修。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的各项制度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生产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维护(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定期保养)制度。
第十七条设备的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对重点应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凭证操作。
第五章设备的检修
第十八条企业应编制设备检修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应实行检修承包责任制,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
第二十条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专款专用,由设备管理部门计划安排。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备件储备资金。应当按本企业年平均周转期的指标来评价其项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将设备旧零部件的修旧利康纳入节约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
第六章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四条企业必须把设备改造与更新作为设备管理的重要任务,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企业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主要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按台(项)核算设备改造的实耗费用,并在验收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七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按本身特点,制定设备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维修人员定额、检修工时定额、修理停歇限额,故障停歇限额、备件储备资金限额、维修费用与大修费用与大修费用定额等。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与维修的原始资料,做好统计报表指标考核工作,主要考核指标是: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2
第三十一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主要设备都应建立档案。
第三十二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设备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制度。设备事故分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
(一)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二)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三)特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
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不足500元的按设备故障处理。
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之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在三日内抄报轻工业部。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教育职工认真爱护设备,提高操作工人正确使用、保养设备的自觉性。
第三十四条轻工业部和各省、市轻工大、中专院校,应当创造条件,对企业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专业证书),并开设设备管理专业,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人才。
第三十五条企业主管设备的厂长、设备处(科)长、设备管理技术人员,应参加设备管理培训班,考试成绩做为职称评定和晋级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有计划的组织操作工、维修工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和维修技能的培训,定期进行考核,提高技术水平。考核成绩存入本人档案,做为晋级的依据。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轻工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应组织评选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各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企业可根据设备管理的需要,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设备维修工作技术全面、复杂程度大、对维修知识要求面广,设备管理维修人员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应工作条件的生产人员。在设备管理、维修和技术革新中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应纳入科技成果进行评奖。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对设备管理混乱、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设备维护不好的企业、车间、班组及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应给予经济惩罚。
对玩忽职守、违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单位和责任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9月颁发的《轻工业设备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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