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应堆退役辐射防护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35120 次点击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退役的辐射防护标准、原则、基本要求与措施。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生产堆的退役,也适用于研究试验堆的退役。
2引用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913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GB9133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3术语
3.1退役核设施服役期满后,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措施,使其永久性地退出服役的过程。
3.2退役阶段核设施退役所处的状态及厂址可利用程度的标志。
3.3去污去除或减低核设施和厂址范围内放射性核素的沾附物。
3.4退役工作人员从事核设施退役管理与操作的人员。
3.5退役作业为使核设施安全退役有计划地实施的各项措施与操作。
4总则
4.1在反应堆退役的全过程中,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剂量当量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4.2退役作业前应准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应执行与退役工程三同时原则。
4.3应建立退役辐射防护与安全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4.4退役辐射防护与安全机构对本规定负有监督、检查其实施的责任,遇有严重违反规定并可能使职工安全或环境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事件,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5反应堆营运单位的领导,应对退役中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开展上述工作所需要的经费与人员。
4.6退役辐射工作人员,应经过考核并取得“辐射工作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4.7反应堆营运单位,应在反应堆退役前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反应堆退役报告”,经审查批准并获得“反应堆退役许可证”后方可开始退役工作。
“反应堆退役报告”中应包括:
a.反应堆退役可行性研究报告;
b.反应堆退役安全分析报告,应报送国家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部门审批;
c.反应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送国家主管部门、国家环保局审批。
4.8反应堆退役工程必须有专门设计。退役设计分初步设计和作业设计两个阶段。两阶段的设计文件均应呈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退役作业。
4.9反应堆营运单位应按退役作业设计的要求组织好退役作业。
4.10反应堆退役工程竣工后,营运单位应做好总结工作,提交“反应堆退役工程竣工报告”和“反应堆退役最终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呈送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局,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结束退役工作。
5剂量当量限值和控制原则
5.1辐射工作人员剂量当量限值
5.1.1反应堆退役辐射工作人员剂量当量限值应执行GB4792中第2.2、2.5和2.8条中的规定。
5.1.2反应堆退役辐射工作人员的年人均有效剂量当量目标值应控制在10mSv(1rem)以下。如果因计划进行某些特殊操作有可能使年人均有效剂量当量超过上述目标值时,应提出安全论证报告,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1.3反应堆退役辐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可按季度控制。当有可能超过季度剂量时,连续两个季度的受照剂量必须小于年限值的1/2。
5.2公众成员的剂量限值
5.2.1反应堆退役对公众成员造成的年剂量当量应不高于1mSv(0.1rem)。
5.2.2反应堆退役期间,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对厂址外关键居民组中任何公众成员(成人)造成的年有效剂量当量应不超过0.25mSv(25mrem)这一目标值。
6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
6.1在反应堆退役期间,退役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作业中使用的工具、设备,作业场所的工作台、墙壁、地面等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水平应控制在下表所列数值以下。
注:1)指表面固定污染物与松散污染物的总和
6.2退役作业中使用的工具、设备、工作台受到污染时,经采取适当措施去污后仍超过表中所列数值时,可视为固定性污染,其污染允许水平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表中所列数值的10倍。
6.3表面低、中毒组核素污染的控制水平,可放宽到表中的所列数值的10倍。
6.4对即将拆除的污染设备或厂房,应去除表面的松散污染物,并使工作人的最大外照射剂量不大于辐射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限值。
7退役设备、材料或厂房回收再利用的控制标准
7.1退役设备或材料达到下列要求者,可在本企业非控制区除食品工业或食品器械、医疗卫生器械加工业之外的普通工业厂房内再利用:
a.污染设备经认真去污后,其表面(在300cm2上的平均值)固定污染水平低于表中列数值1/10者;
b.设备或材料在1000kg中的平均比活度小于下列数值:β/r辐射:比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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