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仪器信息网 ·  2008-03-20 21:40  ·  21048 次点击
1、临时用电是指基建工地、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养殖业和非正常年景的新增抗旱、排涝用电及其他需要在电力部门立户表计之外,新接电源的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临时用电不包括农业周期性、季节性已由电力部门装设固定接电装置的用电,如脱粒机、小电泵、黑光灯等电力设备。
2、凡属于临时性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所办理申请手续,经同意双方签订供用电协议并装设计量表计后方可用电。
3、凡属临时性用电,均应装设漏电保护器和短路、过载保护。
4、临时用电如需架设线路,则应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5、临时性用电不得转供电。用电结束,供电所应拆除临时用电装置,不允许将临时用电直接转为正式用电。
6、供电所对临时性用电的管理应纳入具体责任人的工作考核。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对其检查和巡逻。
7、临时性客户的内部线路应符合装置标准,并可靠固定;移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备可靠接地,电源线应用完好的绝缘电线,不允许使用破损的电线和合格的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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