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6645 次点击
【颁布单位】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0801
【实施日期】19910101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完成广播电视宣传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损坏、短缺、积压和浪费,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障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和事业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发(1990)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广播电视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国家委托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做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
第五条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树立方便业务工作和为职工生活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章名】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变的物质资料。根据单位的特点,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业务专用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属于固定资产。
(二)单价在50元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属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广播电视采编摄录设备、中心控制设备、
信号传输设备、发送接收设备、供电配电设备、测试仪器仪表和各类特种
车辆(如电视转播车、广播录音车、电源车)等。
(三)服装、道具:包括各种工作服装及演出、拍摄和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所用的服装,以及能回收使用的置景和道具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机动车船、吊装起重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五)一般设备:包括办公设备、家具用具,普通加工、修理设备等。
(六)音像、图书资料:包括各种音像和图书资料等。
(七)其他在用固定资产:上述范围没有包括的各类在用固定资产。
(八)不需用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类别,按该项固定资产的用途确定;具有多种用途的固定资产,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固定资产的类别一经确定,所有同类固定资产一律列入已确定类别。
第九条音像和图书资料、家具,不受起点限制,一律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机器设备的维修备件、器件,不论价值高低,一律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编号实行统一的分类号:
固定资产的编号实行三段制。第一段2位数字,为类别号;第二段2位数字,为子类号,此两段采用统一的固定编号;第三段六位数字,为顺序号,由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使用空号应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
样式为:类别号子类号顺序号
××××××××××
具体编号见附件《固定资产分类目录》
【章名】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添和计价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增添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与现有设施的配套性;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办理,防止盲目购置,造成积压;对添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建造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从各种备选方案中择优确定。
第十二条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专项控制商品的,应按规定办理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手续后,才能购买或制作。
第十三条新建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零星土建工程,必须按规定经批准后才能动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根据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清册,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四条购置、调入和加工自制增加的设备仪器,应以财产管理部门为主及时组织验收。对其中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除根据合同、发票或调拨单进行实物数量验收外,还应会同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按使用说明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附件、资料不全等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向有关单位联系解决。设备到货验收后,必须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如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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