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5106 次点击
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目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与登记
第四章提取折旧的依据、范围及方法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调拨、转移和报废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为加强对水利,电力基本建议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现颁发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施工生产活动的主要生产工具。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状况直接反映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影响企业的施工效益。因此,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条例及规定。
二、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责任制。各有关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确实做到分工明确、管用结合,职责落实,保证国家财产完好无损。
三、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好固定资产,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对资产的调拨、更新、报废等,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有关财务手续,确保帐、卡、物相符。
四、本《办法》及《目录》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条例》的规定精神,结合水利、电力基本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修订的。各单位在执行中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五、本《办法》及《目录》均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核算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六、地方水利、电力系统的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是否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地方有关部门自行确定。
七、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补充修订。
附:水利电力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水利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明确各级,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与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务院国发63号文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建设银行建总经字第79号《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水利、能源两部现行管理核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物质基础,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使用人员的职责。建立正常的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合理使用,保证国家财产的完整无损,不断提高资产的利用效能。
第三条各单位对企业所有固定资产,不论其资金来源,都必须及时入帐,明确产权,做到存放有专库,使用按程序,增减有手续,切实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定期清查,正确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数量及实际状况。固定资产在清理、调出、拆除、转移,报废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及时办理财务手续。
第五条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与损耗的价值补偿,各单位必须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及时提取折旧,以确保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六条企业的资产按其使用年限和价值大小划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确定水利电力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的标准,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
2.单位价值在人民币伍佰元及以上;
3.基本上能独立发挥作用。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资产,除第七条所规定之外均作为附属设备或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七条对有些不可分割使用的整套工器具、勘测试验、研究用的器械,仪器等,虽然单件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其主要设备也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对少数仪器,仪表、测试工具等,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由于易损坏、更换频繁,不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均应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对于与机械设备配套成台的附属设备,如补偿器、变速箱,柴汽油发电机,电动机等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凡作为检修更换、待更新配套而购置的配套设备等,不论其功率大小,价值多少,均按流动资产管理。
第八条对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为工程施工在施工现场所建造的各种简易房屋、建筑等设施,均作为临时设施管理。
固定资产具体的划分范围,应按部制定的《水利电力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确定,目录中未列入的设备,各主管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视企业具体情况增补。(目录另发)
第九条水利电力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划分为六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施工机械;
3.运输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