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1653 次点击
各厅、局、直属单位,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加强我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有关方面制度及《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自1995年1月1日起遵照施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会局。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折旧年限
附件一
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有关制度及《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设置专门的机构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健全内部财产管理制度,确保其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财产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对固定资产管理中做得好的有关人员应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固定资产租赁,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转移,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在建工程管理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二年,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六条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以下六类:
1、使用中固定资产;
2、未使用固定资产;
3、不需用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经营租出固定资产;
6、已单独入帐的土地。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2、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格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应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及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外币折合差价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交付使用且办理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有关费用、外币折合差额应计入当期成本支出。
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如因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应计入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
第八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三章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冲减资本金。
第十条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2、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7、关停机构的固定资产;
8、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按季提取折旧,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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