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2754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水泥机械化立窑(以下简称机立窑)发生“窑喷”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使用机立窑的水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和健全机立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四条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新技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技术素质,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企业必须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成由厂部、车间、班组三级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烧成车间(立窑车间)必须设立安全管理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六条企业要实行机立窑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厂部每季度要检查一次,车间每月要检查一次,班组要经常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整改。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窑长统一指挥下的看火操作责任制,实行“三班保一窑”的煅烧管理措施和单窑考核产量、质量的办法,以利于稳定机立窑热工制度。
第八条各车间必须建立必要的生产报表,健全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按生产报表的要求,做好原始记录,烧成车间还应详细记录物料煅烧情况和有关生产工艺数据,为下一班生产创造条件。
第九条企业职工必须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本职工作。看火工上班期间严禁脱岗、睡觉、串岗和酒后上岗。
第十条看火工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的权利。
第十一条企业应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看火工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章生产工艺与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预加水成球(预湿成球)、闭门烧窑和微电子控制等新技术。
第十三条企业的化验室应按《立窑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加强对原材料、燃料的管理与控制,设计合理的配料方案;搞好生料予均化、严禁出磨生料直接入窑煅烧,保证煤料对口,为稳定机立窑热工制度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烧成用煤量原则上由化验室一次下达指标,看火工根据入窑生料和窑情,可作小范围的增减,但调整后必须与化验室联系,严禁大增大减。
第十五条机立窑配煤工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料、煤配比要准确可靠(生料流量波动不大于4%,煤流量波动不大于3%),并在入成球盘前均匀混合;
(二)能连续均衡地向成球盘内供料。
第十六条入窑料球必须颗粒均齐、水份适宜、热稳定性好和具有一定的强度。严防粉料和大块泥团入窑,以保证窑内通风均匀和减少通风阻力。
第十七条机立窑卸料装置必须具有多级调速或无级调速性能,料封出料必须自动控制。
第十八条企业应采用热工仪表检测机立窑生产,窑面控制室应安装卸料速度显示仪表、鼓风机电流表和紧急停风装置。
第十九条企业必须及时更换机立窑耐火砖避免因过度磨蚀造成架窑。
第二十条在机立窑烘窑、点火前,必须对熟料煅烧系统的所有主辅机设备进行严格检查,全线空载试车正常后才能开窑点火。
第二十一条窑面操作平台必须设置具有躲避“窑喷”伤害的安全室和安全平台。
第四章煅烧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机立窑煅烧操作必须按《水泥机械化立窑看火工操作守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煅烧操作工具必须集中或按规定放置。
第二十四条加料操作应按压二肋、盖边部、提中间的原则进行,严禁向中间加料。
第二十五条差热煅烧时,必须严格控制划分中、边料的加料区,中边混合料加到中边料交界处。
第二十六条以稳定“底火”的操作法为原则,严格控制加料、卸料、用风,避免猛增猛减。
第二十七条在正常加料与卸料的情况下,出现窑面料位随加料逐步升高或风机电流表等其它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机立窑煅烧过程中,窑内出现偏火和中间火深时,应视偏火和中间火深的不同程度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当停窑后重新开窑前,应先开卸料机、证实窑内未产生架空等异常现象时,再开风机煅烧。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条企业应定期组织看火工及有关人员学习机立窑安全生产规程,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一条机立窑看火工实行持证操作制度。看火工必须参加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统一发证。新看火工在有经验的看火工的指导下实习6个月后才能独立操作。
第三十二条烧成车间职工应接受必要的烧伤紧急救护训练。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窑喷”伤人事故时,必须按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颁发的《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迅速组织抢救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企业领导必须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并保护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