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0400 次点击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煤气事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保证社会主义建筑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经营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或用户。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液化石油气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以科学技术为基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
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对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做到由城建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以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国技术管理水平而制定的基本要求。在执行本规定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一章储存
第五条储配站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必须制定和执行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安全防火制和巡回检查制等;建立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执行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以保证各类设备和监测仪表的完好工作状态。
第七条储罐必须设有安全阀。大于100立方米的储罐宜设有两个处于工作状态的弹簧式安全阀。凡在安全阀与罐体间设置的阀门必须处于开启状态,并应有铅封。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应每年检验一次。
第八条储罐必须设有直观的液面计(如平板玻璃液面计),并应标有最高液面充装量的红线标尺。每次充装完毕,必须检查液面计的准确性,当液面计损坏或液面不准确时,应查明原因并经修复后再使用。
储罐上的压力表、温度计应随时注意检查,如有失灵现象,应即时更换,并应每半年检验一次。
各类阀门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不漏,开关灵活。
第九条储罐和容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4%。首次充装液化石油气时,可首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充装。
第十条贮存灌装区要采取如下措施,杜绝一切火源。
1.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戒牌。
2.不得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穿带钉鞋进入。
3.进入生产区的汽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拖拉机、电瓶车和马车等禁止入内。
4.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每年检查一次。
5.储配站内各生产设备应有防静电措施。操作人员工作服衣料不应采用化学纤维。
6.操作和维修应采用不发火工具。如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制定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储罐的喷淋水装置应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气瓶的存放应有遮阳装置。
第十二条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向江、河、地沟或下水道内任意排放,如排放时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储罐应定期排水和排污,排放设施应有防冻和安全措施。检修时,罐内余气或置换气的排放,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清出的污泥物应妥善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四条凡总贮存量较大的单位,可根据条件建立储罐的检测队伍,负责和承担贮罐的检查、维修工作,保证贮罐的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消防要求:
1.应设有专用的消防水源。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2.应考虑事故状态断电时,保证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供应。
3.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远离罐区的安全地区。
4.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备和排险工具,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
5.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漏气、排险和灭火作战方案,并组织专业或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训练。
6.在站区周围的一定范围内,应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组织下,建立紧急熄火联络网。发生事故,立即发出警报。
第十六条贮罐的检验应按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锅字7号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第二章输送
第十七条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运输应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石油气火车槽车的运输应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鉴定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长输管线应配备专职的巡线工,加强管线的巡回检查和沿线阀门的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钢瓶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钢瓶一般应竖放。10和15公斤钢瓶不得超过两层码放;50公斤以上的钢瓶(包括50公斤钢瓶)宜有橡胶护圈。
2.汽车必须配有干粉灭火设备。
3.钢瓶在装卸过程中严禁摔、砸。无橡胶护圈的钢瓶禁止滚动。
第三章灌装
第二十条灌装接头应加强维修,保证可靠的气密性,应尽量减少灌装时的泄漏。
第二十一条钢瓶在首次灌装前,在瓶体上应有总重量的明显标记,精确到0.1公斤。
第二十二条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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