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5371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运力与运量基本平衡,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液化气船舶运力的科学合理有序发展。根据交通部交人劳(2000)351号和交水发(2000)494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液化气船舶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新增是指申报运力的企业,在原有运力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运力,含新造船和购置的二手船。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新造船舶,加快运力更新,优化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防止和打击违规经营,确保液化气运输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由中国船东协会负责实施。为开展好这项工作,特设立新增运力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国船东协会聘请政府主管部门及中国船东协会液化气运输委员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负责汇总企业申请投标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的申报材料;
(二)负责组织对申请投标企业的资格及申报条件进行评审;
(三)负责提出评审意见,上报交通部审批。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具体工作,该办公室设在中国船东协会液化气运输委员会。中国船东协会将根据交通部每年下达的全国新增液化气船舶总量控制指标,向社会公开招标。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投标,参加运力评审。
第七条只有通过评审并经交通部批准下达运力指标的企业才能购(造)液化气船舶。否则,中国船东协会将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停发相关证书。
第二章申请运力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凡申请液化气船运力额度的企业,必须具备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且符合液化气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和合法经营资格。
第九条凡申请增加运力的企业,所申请的运力必须是本企业自用。所购(造)的船舶,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是原申请增加运力的企业,或者经营人控股。
第十条凡申请购买进口二手船的企业,所购买的进口二手船,必须符合交通部关于进口船舶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凡申请增加运力的企业,必须具有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接受过液化气运输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船员。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增加运力:
(一)凡不符合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中任意一条规定的;
(二)近两年内,企业的市场及经营行为有严重违规的;
(三)上年度取得了运力额度指标,又任意放弃不使用的,或在有效期满时,仍未签订购(造)船合同或意向书,且无特殊原因的;
(四)近三年内,企业所属液化气船舶(包括挂靠船舶)发生翻、沉、爆炸、污染、人身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五)近两年内,企业有违反交通部有关进口船舶管理规定,购置进口超龄船的;
(六)近两年内,申报企业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将所申请的运力额度擅自转让或倒卖的;
(七)企业对所购置的船舶,有私改船龄或不按国家船舶管理规范要求将其他老旧运输船舶,简单改造为液化气船并投入营运的;
(八)以废钢船名义进口经改造投入营运的。
第三章申请运力的评审标准及计分办法
第十三条申报企业必须首先符合第二章各条的规定,才有资格参加运力的评审。
第十四条凡申报企业已取得ISM规则认证或者建立了安全管理新机制的,计20分;建立了ISO9000系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另计10分。
第十五条凡申报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足够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平均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液化气运输管理资历的,计10分。
第十六条申报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计10分。
第十七条申报企业历年来无任何违规经营记录,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经营,且行业信誉好的,计10分。
第十八条申报企业经营业绩较突出,经济效益较好,且连续三年盈利的,计10分。
第十九条申报企业的现有液化气船舶的船员班子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计10分。
第二十条申报运力符合交通主管部门鼓励及支持发展的大型船舶或技术含量高的新船型的,计10分。
第二十一条申报企业现有液化气船舶委托其他单位代管或经营超过一年以上的,扣10分。
第二十二条申请新造船舶的计20分;购置进口二手船舶的按船龄大小计5至10分不等。11至12年计5分;7至10年计8分;7年以下计10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标准及计分分值,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在新增运力评审时,按照申报企业的条例逐项评审打分,并将累计分值对外公布,并由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中国船东协会将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总量指标,选取分值排前的相应申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