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筑设备管理暂行规则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5265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港口建筑设备是港口装卸运输生产的基础和职工生活的必要设施。为了做好这些建筑设备“管、用、养、修”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港口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港口建筑设备,包括:码头、栈桥、驳岸、护岸、防波堤、船闸、仓库、堆场、客运设施、油罐及管道、道路、铁路、装卸机械轨道、给排水、辅助建筑等。
第三条港务局必须设置专职机构,负责全港建筑设备的管理工作。专职机构的职责如下:
1.掌握全港建筑设备的技术状态。
2.根据本规则,制定本港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3.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进行建筑设备的定期检查和观测工作。做好记录,积累资料,分析整理成为技术档案,作为对建筑设备修理或改建的依据。
5.验收基本建设工程时,应执行国家或有关部颁发的标准和规定。在交付使用时,要严格把关。对有遗留问题的工程项目问题的工程项目,能明确在验收后由原施工单位进行补救的,要限期完成。否则,应由基建投资中预留费用,由接收单位按验收报告中的要求进行处理。
6.各项建筑设备必须按有关规章使用,不允许超负荷使用。要经常了解现场装卸作业对建筑设备的各种影响,发现超负荷使用情况,应及时纠正。
7.建筑设备发生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理。
第四条港口必须建立维修专业队伍。
第二章设备的养护管理
第五条为做好建筑设备的养护工作,维修、养护部门在经常工作中要勤观察、勤检查、勤保养。应对各项建筑设备按不同技术状况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损坏的建筑设备应分别轻重缓急,尽快加以修复,避免损坏程度扩展。
第六条维修保养专业队伍,必须保证完成建筑设备的维修。
第七条建筑设备的经常性保养、管理工作、按设备类型规定如下。
1.固定码头
(1)要根据设计或核定的安全荷载、船型、机型和有关操作规程使用,严禁超负荷。
(2)对于易爆易燃、腐蚀性及重件等特种货物的装卸和堆存,应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保证码头结构或面层不受损伤。
(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码头上未经专职机构批准,严禁任意打洞、凿眼及安装任何固定设备,保证码头结构的完整性。
(4)码头上的系网环、立柱、桩及大梁等处一律禁止系带船舶。
(5)对码头上的大、小系船柱,均须按规定负荷使用。大型船舶靠泊码头时,必须注意用碰垫垫好,并禁止系带在专供拖轮、驳船用的小型系船柱上。
(6)码头护舷及锚固铁件撞坏或松动后,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保证船舶靠泊安全。
(7)码头面层应保持清洁,所有泄水孔、轨道槽、伸缩缝内,均应经常疏通、清扫,避免垃圾填塞。
(8)钢筋混凝土上预埋的铁件,应保持埋设牢固,发现松动,立即修理。
(9)固定码头如有变位、裂缝、掉块及露筋等现象,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10)木码头、木引桥上的面板、梁、桩等构件,应经常注意检查结构有否松动、腐朽、针对损坏程度,及时修换和作防腐处理。
(11)码头上设置的系船柱、系网环、爬梯及给水管等设备,应定期做好除锈、油漆等保养工作。
(12)码头上设置的起重机轨道和铁路轨道,应定期测量轨距及标高,并将测量结果归档备查,发现问题,要加强观测并及时研究处理。
(13)码头前沿水深应经常保持设计要求,定期测定和维护。
2.浮码头
(1)要按照设计或核定荷载、船型使用。严禁超载。浮码头前沿应保持规定水深,防止趸船搁浅。
(2)对于有腐蚀性的货物(如化肥、烧碱及食盐等)进行装卸时,应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保证码头结构或面层不受损伤。
(3)浮码头上所设系船柱,不得超负荷使用。非系船设备一律禁止系船。
(4)浮码头舱内要保持清洁、干燥,应经常清扫,勿使积有污水及垃圾。每逢雨、雪以后,应检查清理一次,天气晴朗时,应将舱盖打开,以便通风、干燥。
(5)浮桥的桥座、撑木斗内及板:梁下等处,均应保持清洁、干燥,随时清除垃圾、污秽,防止腐蚀。
(6)浮码头引桥的钢结构部分,应充分租用生产间隙定期进行检查、除锈、油漆等养护工作。
(7)浮码头所设置的铁链及其附和系船柱等铁件,应经常检查,定期除锈油漆。
(8)浮码头、引桥上木质面板等构件,应经常注意检查,如有松动、腐朽现象,要及时进行修理。
3.驳岸
(1)应按照不同结构的设计或核定荷载及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严禁在驳岸地区范围内超载。
(2)使用中应随时注意检查驳岸后面沉陷情况,驳岸结构的变形,板桩或胸墙本身间的缝隙是否严密。钢筋混凝土板桩驳岸,如发现缝隙开裂,须用高强度材料嵌填。木驳岸发现腐烂、凸肚,应随时修补,避免后方填土淘空、流失,水位变化段应定期检修和作防腐处理。
(3)浆砌块石驳岸,应及时修补开裂砌缝,防止石块松动。岸边挖泥应保证在驳岸稳定的情况下进行。
(4)驳岸部分的附属设备,如系船柱、系网环及其他铁件,要定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