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0386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集体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第3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从事电力设计、修造、基建、调试、发供电生产多种经营的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奖励
第6条省(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直属部门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省局级)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省公司和省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及分管生产、基建的副总经理;奖励省公司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8-10名。
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全年未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火灾事故,除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外,奖励的人数增至12-15名。
第7条电力集团公司内半数以上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分管副总经理;奖励集团公司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5名。
电力集团公司内半数以上省公司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全年未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除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外,奖励人数增至10名。
第8条水电工程局全年(其中5000人以下的工程局连续两年)施工无死亡事故,并且未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工程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施工的副局长;奖励工程局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8—10名。
大型水电工程项目施工全年无死亡事故,并且未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登中国电力报表彰建设各单位及奖励建设各单位(其中主要施工单位奖励人数占总奖励人数的70-80%)在安全文明施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10-12人.
第9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调度单位安全生产成绩优异,无特大、重大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无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无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安全记录符合表一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
第10条电力建设工程(合火电、送变电)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无死亡、无重大施工机械等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绩优异,符合表二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
第三章处罚
第11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子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省公司一线,简称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重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5、6两款相同处分。
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省公司)的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
9、一年内,全公司发生四次以上将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分管副职根据应负责任情况,从通报批评直至引咎辞职。
第12条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绘子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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