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2428 次点击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9号文件《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的通知》精神,我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现在颁发,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应按照暂行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开展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判废工作。凡是存在缺陷超达“暂行规定”的钢瓶,应即停止使用判废,严防重新流通使用;存在缺陷未超过,做好判废,严防流通使用;存在缺陷未超这“暂行规定”的钢瓶,经修复处理、做好标记后,可以继续使用。为此,各地应做出钢瓶报废更新计划。
要整顿好钢瓶检验单位,按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可,检测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准独立检测和具检测结果报告书,要明确钢瓶检验、判废工作负责人,制订和落实,做好钢瓶统计、建档工作。
做好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和判废工作,应十分重视动员和利用社会各界的技术力量和检测能力。各地城建、劳动部门,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要取得当地经委、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接本通知后的六个月内,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以城建部门为主,研究制订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和判废工作规划,安排好近期的工作计划,报建设部、劳动人事部备案。
“暂行规定在执行中如发现有不妥或需补充之处,请即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建设部市政公用局。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城乡建设保护部市政公用局发布的《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查要点》同时废止。
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ysp-10型、ysp-15型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的技术检验与判废。
一、技术要求
钢瓶存在的缺陷超过下列各条中的一条或一款的规定必须作判废处理:
1.网瓶外表面检验
1.1钢瓶表面划痕长度小于70毫米时,其划痕最大深度不超过0.6毫米,划痕长度大于、等于70毫米时,划痕最大深度不超过0.4毫米。
1.2钢瓶表面凹坑深度不得超过15毫米;凹坑边缘不允许有棱角。
1.3腐蚀检验
1.3.1表面只有带状腐蚀的钢瓶,其腐蚀长度小于80毫米时,其最大腐蚀深度不超过0.75毫米;腐蚀长度大于(或等于)80毫米时,最大腐蚀深度不超过0.65毫米。
1.3.2表面大面积均匀腐蚀的钢瓶.其腐蚀余厚度不小于2毫米。
1.4表面复合缺陷检验
1.4.1表面大面积均匀腐蚀的钢瓶,在腐蚀范围内不允许有深度0.5毫米的凹坑。
1.4.2表面大面积均匀腐蚀的钢瓶,在腐蚀范围内具有划痕时,其长度小于70毫米时,最大划痕深度不超过0.3毫米;当划痕长度大于(或等于)70毫米时,最大划痕深度不超过0.2毫米。
1.4.3表面凹坑深小于5毫米时,划痕长度小于70毫米,其划痕最大深度不超过0.3毫米:表面划痕长度大于(或等于)70毫米时,其划痕长深度不超过0.2毫米。
1.4.4表面凹坑深度大于5毫米时,不允许有划痕。
1.5钢瓶不得有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
1.6钢瓶瓶阀座不允许塌陷。
2.钢瓶缝外观质量检验
2.1钢瓶的主焊缝不允许手工焊接;不得有丁字焊缝。
2.2基本金属咬边深度不允许超过0.3毫米。
2.3钢瓶焊缝其两侧15毫米范围内不允许有凹坑、划痕、裂纹等缺陷。
2.4钢瓶主焊缝的外形尺寸应符合GB986-73的要求。
3.硬度检验
3.1凡是未按CJ3-1-80《液化石油气钢瓶》部颁标准生产的钢瓶,一律进行硬度检验;凡是按照C照1-80部颁标准生产的钢瓶,一般可不进行硬度检验。
3.2硬度检验采用肖氏硬度法。钢瓶硬度值不允许超过HS45。
4.容积检验
ysp-10型钢瓶容积不得小于23.5升,ysp0-15型钢瓶容积不得小于35.5升。
5.耐压试验
5.1耐压试验应以水为试验介质。
5.2耐压试验压力为32公斤力/平方厘米,保压一分钟后卸压,保压时不得有泄漏现象。
5.3耐压试验测定的容积残余变形率不得超过10%。
6.气密性试验
6.1气密性试验压力为16公斤力/平方厘米。
6.2保压一分钟,不许有泄漏。
二、试验方法
7肖氏硬度法
7.1肖氏氏硬度法的检验部位应是钢瓶筒合拉伸减薄区。
7.2钢瓶上部和下部的检验各不少于对称的两处,每个要取五个数据的平均值。
8.耐压试验
8.1耐压试验的水位计,其最小刻度须在0.1毫升以下。
8.2耐压试验的压力表,其最大量程应小于60公斤力/平方厘米,其最小刻度在该表度量范围的1%以下。
8.3试验室气温与试验用水的温度不低5℃。
9.积容残余变形率试验
9.1内测法或外测法
9.1.1采用内测法测前,应各压和卸压,反复多次以排净钢瓶水中的气体。
9.1.2容积全变形值的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