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28917 次点击
海上石油作业系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合资企业及合作开发机构在依法登记的海域内,利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石油设施和石油专用船舶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在内陆水域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领导承诺、目标、责任
第一条领导承诺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应对海上作业安全作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在工作中做出表率。
第二条安全目标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
第三条安全责任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都应制定各岗位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职工都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职责和资料管理
第四条安全组织机构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五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海上石油作业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含航务、通信)工作年度计划并归口管理;
2.负责海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和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3.负责制订、修订海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航务、通信技术规程,编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对海上石油设施的财产投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主持制定海上安全应急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
6.负责海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
7.按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督促作业单位及时申报海上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海底长输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的“作业许可证”;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起重船的“作业许可”;值班守护船的“登记”等工作,并提交有关报告;
8.负责海上锅炉、压力容器、吊机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海上石油作业的船舶、航标、港口、导航、安全作业区等航务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安全问题。
第六条资料管理
各级作业单位都应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台账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台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名册,人员死亡、失踪等记录;
2.事故记录;
3.各种证书、证件;
4.安全设备的维修、测试、更换、再次施工安装及故障记录;
5.各项安全演习、训练记录;
6.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7.海况、气象记录;
8.海上工作日志及作业记录;
9.平台配备的救生设备及属具、安全器材及检测工具应登记造册,更换后及时变更记录;
10.基层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11.安全会议记录;
12.其他有关安全资料。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
第七条安全人员配置
海上平台及相应基层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应根据倒班轮休方式按一岗双人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并行使同级副职安全管理职权。
第八条海上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所有人员均应经过有资格单位的培训和相应的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海区要求的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1.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相应取得“钻井操作证”、“司钻操作证”、“防硫化氢技术合格证”、“船员适任证书”。
2.平台经理、钻井(采油、作业)监督及其他特殊工种(起重、电气、锅炉、报务)操作人员,应按《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理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取得相应岗位的培训合格证书。
3.长期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人员(一次15天以上者),应经过“海上求生”、“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纵”、“平台消防”、“直升机遇难水下逃生”等科目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
4.短期出海作业人员(一次5天以上,15天以内者)应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综合教育,并取得“短期出海证”。
5.临时出海作业人员(一次少于5天)应接受出海安全教育,并取得“临时出海证”。
第九条安全培训
1.新职工入厂教育和在职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应结合海上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根据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编制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培训考核并做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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