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29492 次点击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
1.3本规程适用于冶金工业有高温作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本规程。
2引用标准
GB4200高温作业分级
GB934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GB5701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2759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GB4015炉窑护目镜和面罩
GB8965阻燃防护服
GB935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3术语
3.1高温
作业场所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作业场所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时的车间空气温度。
3.2高温作业
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高温的作业。
3.3生产性热源
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3.4同类岗位劳动时间与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1个劳动日内各岗位的劳动与休息时间分别归类,统计同类岗位劳动时间。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比(包括离岗1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连续跟班记录3天的平均值。
4作业管理
4.1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2车间内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表4-1);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表4-1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4.3根据不同地区、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从总图、工艺、建筑、通风与隔热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
4.4在治金生产中凡能放散大量热量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对新建工厂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
表4-1车间内夏季作业场所气温
见表
4.5新建厂房在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做到避免西晒,如不能避免时,应增添防晒建筑结构或采取其它防晒措施。建筑物屋顶围护设施应有隔热措施。
4.6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
4.6.1各种炉窑和散热设备,尽理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厂房(车间)外。
4.6.2钢锭、铸坯、铸件及轧材等炽热的半成品及成品,应尽快运至专设的存放场地或运出厂房(车间),存放场地应布置在厂房(车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6.3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
4.7隔热
4.7.1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热辐射影响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室,当辐射强度在2.1J/(平方厘米min)以上时,应采取水幕、隔热水箱、隔热屏等隔热措施。
4.7.2对职工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人体的高温壁板,当表面平均温度高于40℃时,也应采取隔热措施。
4.7.3屋顶高度在5m以下,通风情况较差者,可采用开设天窗或层顶搭设凉棚、使用隔热层或喷水等降温措施。
4.7.4厂区绿化面积应达国家绿化标准的规定。
4.8通风
5.8.1自然通风
4.8.1.1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应根据主要进风风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厂房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垂直。
4.8.1.2历年最热月份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8℃地区的辅助建筑,可采用通风屋顶。
4.8.1.3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1.2m,天窗应装有挡风板。
4.8.1.4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炎热地区的厂房宜采用敞开型或半敞开型。
4.8.2机械通风
4.8.2.1炼焦、烧结、炼铁、炼钢、轧钢及耐火炉窑等高温作业场所或操作室的所温,当不能达到卫生标准或热辐射强度大于2.1J/(平方厘米min)时,应设置局部送风或空调设施。
4.8.2.2局部送风的风向应避免经过热源吹向人体,送到作业场所的风速,应以吹至人体有爽快感为宜。风速可分别为:0、1级高温作业2~4m/s;II、III级高温作业3~5m/s;N级高温作业5~7m/s。
4.8.2.3气温高于35℃,热辐射强度大于8.4J/(平方厘米min)的冶炼、浇铸与轧钢等高温作业场所,可采用喷雾风扇降温,其风速应控制在3~5m/s,雾滴直径应不大于100,以小于60为宜。
4.9使用地道风时,必须先将地道内的脏物清除,排出污浊空气,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10使用循环通风时,秘须经过空气净化处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11对钳式吊车司机室、均热炉揭盖机操作室、轧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