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矿山爆破和炸药生产安全暂行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5656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鞍钢宪法》“工业大庆”,依靠和发动群众,贯彻预防为主,抓好安全生产,切实做到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条在进行爆炸材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时,必须按国务院和公安部等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爆炸材料生产区和库区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管理和保卫,进入爆炸材料生产区和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发火、易燃易爆等物品。爆炸材料的发放应有严格的手续,爆炸材料的转让,须经公安机关同意和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凡从事爆破作业和爆炸材料生产的职工,必须经过审查,技术训练,并经企业考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这项工作。
第五条在试验研究新的爆炸材料、生产工艺、爆破方法和爆破器材设备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由企业领导批准。推广使用时,需经部批准。
第六条各单位应依靠和发动群众,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安全生产好人好事,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组织,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严格组织纪律,对违犯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予以打击。
第二章矿山炸药加工厂与爆炸材料库危险等级及允许距离
第八条工房和库房危险等级的划分。
第九条炸药厂(库)与厂(库)区外的保护目标的外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
(1)距离从建筑物的外墙根算起;
(2)遇有表列药量的中间值时,可用插入法确定其相应的距离;
(3)表列数值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在正负10%范围内调整;
(4)如遇有山丘相隔等有利条件时,最小允许距离可减半。遇有不利地形条件时(如比较狭窄的沟口方向),最小允许距离可增大一倍;
(5)炸药厂(库)的外部距离,应按各个工房(库房)允许药量分别查表取其最大值;
(6)存药量包括在制品和设备旁的存放量,各级工房的设备旁允许存放量见表4;
(7)厂区内一般不宜设周转库,如需设置时,其库容量:黑梯柱不超过一班的产量;硝铵类不超过3昼夜产量,但不能大于10吨;周转库外部距离按表2,表3数值的0.8倍计算。
2I级工(库)房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米。
注:
(1)每个混药工房内轮碾机数量:铵油炸药不得超过2台;铵锑炸药为1台;
(2)轮碾机之间应砌筑隔火墙;
(3)如工艺要求将硝酸铵破碎与混合作业排在一个工房内时,必须设隔火墙,下料口允许通过防火墙。只准堆放当班的硝酸铵用量。
第十条炸药厂内工(库)房的最小允许距离。
1当一方有土堤时,III级工房间的最小允许距离R3见表5。如双方均有土堤时,最小允许距离按表6系数计算。
I、II、III级工房的最小允许距离与表5数值的关系见表6。
厂区I、II、III级工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单位:米)表6。
注:
(1)I、II、III级工房对其他工房的最小允许距离按表6一方有土堤的情况选取;I级系数适用于存药量不大于30吨,II级适用于存药量不大于10吨;
(2)无论查表结果如何,I、II、III级工房间及其它工房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3)厂区周转与各级工房的最小允许值,应分别查表而取最大值,
2IV、V级工房间的最小允许距离见表7(单位:米)表7
见表
注:(1)有明火的V级工房距离其它工房不得小于30米;
(2)硝酸铵库与其他工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3辅助建筑物与爆炸危险工房的最小允许距离按表5、6查表结果增大于50%,不得小于表8规定的最小允许距离。
第十一条库房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1炸药库房间的最小允许距离见表9。
有土堤的炸药库对有土堤的各级库房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单位:米)
见表
注:(1)相邻库房贮存不同品种炸药时,应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
(2)在特殊条件下,库房不设土堤时,表9数值应增大的比值为:一方有土1.7,双方均无土堤为3.3;
(3)导爆索按每平方米140公斤黑索金计算。
2雷管与炸药、雷管与雷管库之间,当双方均有土堤时,最小允许距离见表10。在特殊情况下,仅一方有土堤或双方均无土堤时,表10规定的距离应按表11所列的系数换算。
见表
见表
见表
3无论查表或计算的结果如何,表9、表10所列库房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
4炸药库与库区的警卫宿舍和办公室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当上述辅助建筑物设土堤时,不得小于150米。
炸药厂与爆炸材料库
第十二条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周围40米内不得有针叶树、竹林。对于草、枯枝、枯叶须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厂区、库房应设刺网或围墙。刺网和围墙的高度不低于2米,距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不小于40米。
第十四条库房土堤应当高出屋檐1.5米。工房土堤应高于屋檐1米,土堤宽不小于1米,下宽按土壤安息角确定,堤脚高度不超过1米。土堤只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