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矿山炸药生产安全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45508 次点击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炸药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冶金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冶金部的矿山炸药生产厂(以下简称炸药厂)。
1.3炸药厂只准生产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炸药。
1.4炸药厂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5炸药厂必须设置由厂长直接领导的安全专职机构。
1.6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活动日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1.7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厂部每季检查一次,车间每月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
1.8从事炸药生产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8.1年满18周岁;
1.8.2工作认真负责;
1.8.3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1.8.4体检合格;
1.8.5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1.9认真搞好安全教育,加强技术和业务训练,定期考核所有干部和工人。
新工人进厂后,首先应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格后,指定熟练的工人带领工作,待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对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艺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1.10进入炸药厂人员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1.11严禁携带火种或明火进入炸药厂,厂内严禁吸烟。
1.12研究新炸药、新工艺和新设备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炸药厂上级部门批准。
1.13炸药厂和爆破器材总库区,必须严加管理和保卫,必须有严格的警卫制度。
1.14厂区应有良好的通讯或信号设施。用普通电话系统兼作火灾报警时,应能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
1.15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炸药生产
2.1一般规定
2.1.1严禁使用与原材料或成品不相容的材料制作工具或设备。
2.1.2在炸药生产工房和库房内,禁止穿钉鞋或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2.1.3班前饮酒者严禁上岗作业。禁止一人单独操作。
2.1.4危险工房每班必须清扫一次,每周至少彻底清洗一次。
2.1.5在机电设备运转的情况下,严禁进行维护保养或清扫。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修。
2.1.6开车前必须和岗位各作业人员打招呼,确认无误方准开车。
2.1.7开车前操作人员必须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并经试车,确认无误,方准转入正常生产。
2.1.8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所用设备的性能,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顺序进行操作。
2.1.9对成品应按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和验收。
2.1.10每班生产的成品或半成品必须帐目清楚。
2.2设备
2.2.1生产炸药的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设备附有安全操作说明;
b.机电设备的转动部分设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c.有爆炸危险的工房,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d.对产生粉尘、有毒气体的设备,安装排尘、排气装置;
e.接触大量水蒸汽、腐蚀性气体的电气设备,采用密封型的;
f.炸药加热设备应采用蒸汽(或热水)作热源,严禁采用明火作热源;
g.加热设备和管道应有良好的绝热措施;
h.蒸汽加热设备要安装压力表、安全阀和测温装置;
i.蒸汽加热设备的工作压力不超过设备额定压力的2/3;
k.运转设备尽量设联锁控制装置;
l.制药设备内部应便于清扫,无使药粉或浆液积聚的空腔;
m.机电设备的外壳应并联连接在一起,并接地;
n.木粉、梯恩梯定量螺杆必须用不锈钢制作。
2.2.2允许使用铁质材料制造硝酸铵破碎设备。破碎机部件不得相互撞击、磨擦。
2.2.3轮碾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碾铊外套、轮碾机翻药和出药装置应用铜(或铝)材制作,碾铊铜套的厚度不得小于10mm;
b.用于混药的轮碾机,其出药装置距底盘1~2mm;
c.加工硝铵炸药的碾铊重量不得超过800kg;
d.轮碾机的翻药装置混拦药粉时,碾内不得存在死角;
e.轮碾机内易松动和脱落的部件应有保险锁扣,并定期检查;
f.轮碾机的转速不得超过23r/min;
g.轮碾机应有铝质防尘罩和测温装置,罩内应有雨淋管;
h.轮碾机碾盘要平整,转动部件配合良好,运转时碾铊保持平衡,立轴不得窜拉;
i.轮碾机底盘采用热汽(或热水)法供热。
2.2.4梯恩梯球磨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壳体用铝或不锈钢制作;
b.出料口处设有金属防护网;
c.转速不得超过27r/min。
2.2.5凉药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凉药机刮板应用铜或衬橡胶的钢板制作;
b.转速不得超过9r/min。
2.2.6粉状炸药装药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螺旋与铜套不得碰擦;
b.搅拌机翼不得松动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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