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安全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29585 次点击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选矿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冶金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的选矿厂(含录属于矿山的选矿车间,下同)。现有选矿厂暂时达不到规程要求的,应限期改造。在改造完成以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1.3选矿厂的各级领导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4选矿厂必须设置专职安全机构,由厂长直接领导。
1.5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厂每年最少检查两次,车间每季最少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1.6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对所有职工应定期考核。
1.7新工人进厂应首先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并指定熟练工人带领工作不少于半年,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后,方准独立工作。
1.8调换工种(或脱离本岗位半年以上)的人员,应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技术教育,采用新工艺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1.9进入选矿厂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10对有毒药剂,必须建立严格的贮存、发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并指派专人管理,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11对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厂址选择及厂区布置
2.1厂址选择
2.1.1选定厂址时应有完整的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及气象等方面的资料。
2.1.2厂址应避开喀斯特、流砂、淤泥、湿陷性黄土、断层、塌方、呢石流、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1.3选厂一般建、构筑物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应大于0.147MPa(1.5kgf/平方厘米);主要建、构筑物地工土的许载力应大于0.245MPa(2.5kgf/平方厘米)。
2.1.4厂址不应选在发震断层和基本裂度高于9度的地区。
2.1.5厂址应避免洪水淹没,应高出当地计算水位0.5m以上。
2.1.6厂址不得布置在地下采空区塌落界限和露天爆破危险区内。
2.1.7厂址应位于居民区常年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应避免与其它企业单位互相污染。山区建厂时,应根据当地小区气象,确定厂区与居民的位置。
2.1.8尾矿库应设在远离人口稠密的地方。
2.2厂区布置
2.2.1确定建、构筑物位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荷载较大的主要建筑物(破碎、磨矿、精矿仓等),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b.产生烟尘及有害气体的车间,布置在无有害气体的车间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
c.焙烧厂房及煤气发生站布置在厂区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
2.2.2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BG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存放易燃物质的仓库,必须布置在建筑属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及经常喷出火花和明火火源的建筑物的最小风频方向的下风侧。
2.2.3在地震区,应避免将建、构筑物的一部分布置在河滨或低洼处,而另一部分布置在高处。
2.2.4厂内道路边缘到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2.2.5应设置通达厂房、仓库和可燃原料堆场的消防车道(也可选用交通运输道路),其宽度不应小于3.5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不小于12×12m的回车场或回车道。
2.2.6厂内人行道的布置,应尽量避免与货运频繁的铁路交叉;沿道路布置的人行道宜用绿化带将车道与人行道分开;靠近建筑物布置的人行道,其边缘与建筑物、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
2.2.7采用架空索道运输时,索道不得通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上方,必须通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索道与高压线路交叉时,应执行水电部《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2.2.8室外管线跨越铁路、道路时应设架空管桥,管桥离路面应有足够的垂直净距,不得影响交通运输和人行。架空管线与交通线的净距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架空管桥的宽度应满足管道检修要求并设置安全栏杆。
2.2.9标准铁路跨线式装车仓的限界:
从铁路中心线到装本仓等建、构筑物边缘的距离,有调车作业的一侧不小于2440mm;无调车作业的一侧不小于2000mm。
2.2.10浮选药剂库,油脂库到进风井,通风机扩散器的距离不小于下列规定:
贮药、油容积10立方米以下20m
贮药、油容积10~50立方米30m
贮药、油容积50~100立方米50m
贮药、油容积100立方米以上80m
3基本规定
3.1车间楼板、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并在楼板上设地漏,地面设排水沟。
3.2平台四周及孔洞周围,应砌筑不低于100mm挡水围台,地沟应加间隙不大于20mm的铁篦盖板。
3.3地下室及暗道应设置水沟、水池及排污泵。
3.4在地震区布置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地震基本裂度等级设防。厂房各独